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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1-02-02

一、人员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

一是企业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是受伤时间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

三是退休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2004年1月1日;

四是死亡时间在2019年6月26日以后,含2019年6月26日。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工伤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养老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24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种待遇,任选其一,不可重复领取。

三、按本规定领取了以上两种待遇中的一种,不再领取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其他死亡待遇。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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