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足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足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人社发〔2020〕207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精神,开发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主要内容
公益性岗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强调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
- 主要特点
1.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2.补贴标准。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3.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按相关规定延长享受期限。
四、受惠或者涉及的群体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
五、聘任程序
有岗位需求的开发主体于每月2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岗位认定申请资料,待认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当月25日前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就业登记等事宜。定期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