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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养犬须知书

日期:2024-09-13

市民养犬须知书


一、养犬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庆市犬只个体识别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二、市民在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三、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所在地镇街产业服务中心或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镇街产业服务中心或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所在地镇街产业服务中心或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五、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六、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七、需要调运犬只的应提前3天向居住地所在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需携带犬猫等宠用动物到申报点并提供如下材料:1.犬、猫的狂犬病免疫合格证明(免疫期在21天以上1年以内)。2.犬需要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宠物医院可检测出具)。3.犬、猫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乘坐的飞机或火车班次号。4.网上申检。如以上材料已备好,请扫码下载“重庆智慧动监”app进行检疫申报。5.申报流程。注册账号,角色选择“宠物主人”,并完善个人信息。检疫申报,填写详细申报信息,包括动物种类、启运地、到达地,并上传动物检测报告、免疫证明等。

八、全区养犬市民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规定依法受到处罚。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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