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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大足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流转准入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9-13








大足农委〔2022434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

流转准入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足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流转准入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202299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99



大足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流转准入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或者自然人等)流转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经营权准入审查管理工作,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基本经营制度、多种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形成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体制机制。

(二)坚持依法自愿、农地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坚持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创新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加快土地流转管理数字化,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二、建立土地流转优先序

(一)土地流转优先。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发之前,即2020114之前流转的土地,现状种植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维持不变也可结合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二)土地流转禁止。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严禁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闲置、荒芜耕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流转规模和时限

(一)流转规模。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面积,规模应当适度,原则上流转面积1000亩以内。

(二)流转时限。流转时间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流转期满后,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承包方协商,同等条件可优先续约。

四、审查审核程序

(一)审查审核分级责任主体和标准。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地行为规范管理。

1.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审核责任。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面积300亩以下(不含300亩)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审批。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需对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流转土地规模50亩以上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须报区农业农村委登记备案。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流转土地行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2.区级审查审核责任流转土地规模300亩以上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其中300亩以上、800亩以下(不含800亩)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800亩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流转土地规模300亩以上(含300亩),区农业农村委报区政府备案;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上(含1000亩),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审查审核内容和程序。是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是否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是否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是否坚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破坏的底线根据区农业生产布局规划农业资源禀赋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实际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和抵押担保。

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300亩以下(不含300亩)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300亩以上(含300亩)、800亩以下(800亩)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委审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800亩以上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审,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农业农村委、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审批职责权限,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分级审核审查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对流转农地的农业生产布局、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核。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流转农地的土地用途规划进行审查审核。

区生态环境局对流转农地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审查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对流转农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进行审查审核。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土地流转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统筹考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资质、资金、信用、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土地经营项目的合规性、土地用途、风险保障等。

五、风险防范

(一)风险防范措施。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撂荒耕地、违反产业规划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与人员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建立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流转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收取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一年的土地租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风险保证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账户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监管导流转经营者购买土地租金履约保险和农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

六、价格指导

(一)建立价格指导机制。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保护经营主体的利益,防止哄抬土地流转价格,扰乱土地流转市场正常秩序。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要充分尊重农户与经营主体的意愿,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实行土地流转指导价制度,土地流转费以实物折价确定为宜,可参考我区近年流转价格流转水田以稻谷400-800//年,旱地折半计算。区粮食储备库每年930日公布的稻谷收购价,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此为准进行价格折算。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各村(社区)应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责,积极引导以村或组为单位形成区域内土地流转统一价格。

(二)合理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管理费用30-200//。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七、流转退出

(一)流转退出机制。土地流转各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流入方无法继续经营的,按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流入方发生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等行为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并可不再返还风险保障金。在流转期间,流入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愿再经营的,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终止合同,根据约定可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流转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大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2116号)执行。

八、完善纠纷调处机制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形成镇村调解、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有序引导全区土地流转。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作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党委、政府“三农”工作总体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盯紧抓实、全程落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要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考核。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列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按照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积极培育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加快实现专业化分工,提升农业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升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四)积极运用数字管理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联网的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形成土地流转一张图,实现以图管地、人地挂钩。加强土地流转主体的全流程精准管理,实现土地流转信息数字化,做到相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整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本地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政策规定,积极争取广大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主体、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原《关于印发加大规模流转土地风险防范的通知》(大足农委〔2021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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