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15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农委函〔2026〕93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8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151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农委函〔2026〕93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8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复函
大足农委函〔2026〕93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复函
杨大东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如何破解农村住宅不动产办证“难”的建议》(第198号)收悉。经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统一超面积登记标准,针对建设用地建房超出审批面积的,明确统一处置标准(超面积控制在多少比例内,明确统一有偿使用费)的建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成立了大足区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同时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做好化解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大足规资发〔2026〕25号)为各镇街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文件中明确了超面积标准问题处置方式:宅基地人均用地标准为30平方米,建房限3层、高度不超12米。宅基地面积超建设的,仅确权合法审批部分,超建内容统一备注;四层房屋实行“一事一议”,相关部门联合研判,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后,仅确权三层及以下合规面积,超建部分予以备注;五层及以上农房不予确权并依法处置。同时要按照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要求分阶段分类施策。
二、关于加强批后监管。我委将按照《大足区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大足住建委发〔2023〕88号)文件精神,督促配合镇街做好村宅基地审批后的批前选址勘查到场、建房开工放线到场、建中巡查到场、建成后竣工验收到场。每一环节均需留存影像、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确保审批和建设内容一致。督促镇街强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13******37
联 系 人:杨选权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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