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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125 [ 发文字号 ] 大足农委函〔2026〕9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125
[ 发文字号 ] 大足农委函〔2026〕9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88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大足农委函〔202692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88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余川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农村闲置土地由社集体代管的建议》(第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全区未耕种的土地进行登记,摸清撂荒地底数的建议。我委主要领导之前已安排11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一位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对27个镇街进行了走访督促,要求将撂荒地数据报送区农委。经收集各镇街上报数据汇总,全区撂荒地面积为15000亩。

二、关于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设的原则,对撂荒土地经营权由社集体统一管理,进行合理合法流转,壮大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问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撂荒地经营权收回代耕,但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规定,流转仍需以承包方自愿为前提。

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强村公司对撂荒地进行了代耕,我委将参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给予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13*******37

联 系 人:杨选权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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