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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4-00078 [ 发文字号 ] 大足农委函〔2024〕8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4-00078
[ 发文字号 ] 大足农委函〔2024〕8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大足农委函〔2024〕83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杨品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农项目优先服务集体经济的建议》(第179号)已收悉。经与区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扶持壮大集体经济情况

2017年以来,我区累计投入财政资金8130万元对111个村集体进行扶持,2021年底全面消除“空壳村”,2023年底,268个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平均经营性收入达77.64万元。

二、出台支持文件

根据《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大足委农组办〔2022〕28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净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提取奖励资金—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集体经济年净收益高于1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提取;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10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6%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8%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5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40%。

三、成立“强村公司”

到2024年,由区供销社牵头成立24个“强村公司”,实现24个涉农镇街全覆盖,2024年投入资金1340万元,扶持壮大“强村公司”,持续推进集体经济发展。

四、产权流转服务公司

由区供销社成立大足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6个技术专干分片包干,对镇街进行指导,将优质资源推荐进入土交所交易,目前交易额达到5000多万元。

此复函已经袁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 系 人:贺开亮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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