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政策问答
重庆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政策问答
1.延包中如何正确认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答:“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承包期内的政策要求,在延包中不得以此为由忽视农民合理诉求,不得因求稳怕乱回避甚至掩盖矛盾问题,简单“一延了之”。
2.延包中如何准确理解“大稳定、小调整”的要求?
答:试点中,要秉持延包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要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小调整”,“小调整”指的是对已承包到户的耕地在个别农户间进行调整,仅限于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少数村组。对于通过机动地、依法收回地或者自愿交回耕地等补足缺地少地农户的,不视为“小调整”,严禁擅自扩大“小调整”范围。
3.关于缺地少地农户土地怎么进行调整补充?
答:缺地少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补差方式,且应包含在延包方案中。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一定比例补差法,也可采取后位补差法等方法,利用机动地、依法收回地或者自愿交回耕地等土地进行发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缩小缺地少地农户家庭户内人均承包面积差距。
4.关于部分新增集体耕地如何管理使用?
答:通过依法开垦、复垦及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耕地须严格管理,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农村集体所有耕地的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确权确地、确股确权等方式承包到户,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产经营,由集体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分红,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
5.关于外嫁女土地如何延包?
答:给予外嫁女自由选择在一处延包权利,做到“既不两头占、又不两头空”。外嫁女自愿选择在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延包,且一经选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再变更。外嫁女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内作为家庭成员进行延包。
6.关于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承包地如何延包?
答: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保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要求,只要家庭成员中仍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地保留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全家进城落户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
7.关于承包方如何分户合户?
答:承包方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仅限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同一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承包方分户须经户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一致书面协议同意,分别确定每户的承包方代表和承包地块面积、四至范围,户内成员全部签字按手印。承包方合户须经户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一致书面协议同意,并确定新的承包方代表,户内成员全部签字按手印。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合并的,由请求分立、合并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审查同意。承包方分立、合并后,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合并后的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分户、合户协议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8.关于消亡户土地如何延包?
答:因承包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按照程序认定为消亡户,消亡户承包地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收回。户内已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合同可终止,承包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发包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经营权。
9.关于互换转让土地的延包?
答: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依规(向发包方备案)进行互换,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原则上按照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状态延包。互换双方对到期后事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农户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因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在转让时已即行终止,该承包地应按转让后的承包关系进行延包。
互换、转让时手续不完备或存在争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延包前组织当事双方调解协商、完善手续。对成功协商、调解,及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的,应按协商、调解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结果延包登记;调解协商不成的,待争议依法解决后再行延包。
10.关于承包方土地被征用后的延包?
答:承包方土地因开发建设等原因被征用的,分类处置:一是对完成征地手续的被征用土地,承包方若无剩余承包地,不再进行延包;承包方土地若未被征用完,剩余承包土地可继续延包;二是对未完成征地手续的拟征用土地,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意见,可继续延包或由街镇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暂缓延包。
11.没有确定为本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人员的延包资格如何处置?
答:部分原农村户籍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户籍迁入乡镇街道,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确实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条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延包。
12.关于矛盾纠纷如何处置化解?
答:县、乡、村三级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专项工作小组,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进行排查解决。发现问题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限定时间解决,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复杂问题实行区县多部门联席会审,推广民间调解模式,确保及时稳妥化解。各区县可设立延包试点政策咨询热线电话,明确政策解答时间,安排熟悉政策同志耐心解答。
坚持“边延包、边化解”,将矛盾化解和延包工作同步推进。不要因为一个地块,就搁置全家的延包合同,对无争议地块,先行签订延包合同,有纠纷的地块待纠纷解决后再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对个别村组历史遗留问题,现阶段多部门协商也暂无法解决的,在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逐级上报请示,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书面同意后,可暂缓延包;待矛盾纠纷化解后继续组织延包。
13.关于审核公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答:对数据进行内业处理,形成翔实的第一次公示表和公示图,张贴在村公示栏或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进行公示,农户进行核对核实;信息需要修改的,进行修改标注。通过再次内业处理后,形成第二次公示表和公示图,再进行公示,直至信息无误,农户签字确认。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图一表”先后两次公开15天以上,群众认可无异议。张贴公示和取消公示应拍照取证,确保程序合规。
14.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发包权不相统一的问题如何处置?
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村均成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有的没有成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到期后开展延包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发包权不相统一,无法发包的特殊情况。出现类似特殊情况,可制定《土地发包委托书》,经村民小组成员大会通过,签订村民小组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手续,理清理顺两者关系。
15.关于延包工作小组的如何选举产生?
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集,主持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村(组)延包工作小组。村级延包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各村民小组成员和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等。
16.关于合同网签时的要求?
答:各地组织延包合同网签时,应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按照《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要求,生成电子合同文本,组织在线签订承包合同,同步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如有特殊情况,可导出电子合同并打印成纸质合同进行线下签订,并扫描上传至网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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