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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2-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2-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有效性 ]

2022年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22年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
1农业科技培训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2.《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2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3渔事纠纷调解公共服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市级、区县级
4渔船事故处理服务公共服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市级、区县级
5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6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3.《重庆市编委关于完善市农委8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7号)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马铃薯脱毒研究中心、重庆市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宗旨和职责任务 二、职责任务 1.提供种植业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种植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与开发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指导种植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7农业市场信息发布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市级、区县级
8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报案公共服务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2号)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市级、区县级
9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市级、区县级
10外来生物入侵监测预警公共服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办发〔2005〕9号)第二条 (五)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公告》(农业部公告1346号)。市级、区县级
1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企业生产信息录入和公众查询服务公共服务1.《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7〕154号)三、扎实做好“三品一标”发展重点工作 (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加快覆盖广泛、共联共享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试点规模,优化系统功能,统一技术规范。加快推进“三品一标”信息化建设,把“三品一标”监管服务纳入全市追溯大平台。鼓励“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主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生产管理,实现生产经营电子化记录和精细化管理,推动“三品一标”产品率先建立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施追溯管理。|4.《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农质发〔2018〕9号 )二、工作目标 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纳入追溯管理,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规模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率先实现可追溯。将国家追溯平台建成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5.《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 )二、挂钩任务 (一)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工作挂钩;(二)与农业品牌推选挂钩;(三)与农产品认证挂钩;(四)与农业展会挂钩。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13重庆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真伪查询服务公共服务《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职责和编制人员划分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7〕180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14开展动物卫生监督110联动公共服务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2.《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职责和编制人员划分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7〕180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承担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工作。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15农业信息化新技术推广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市级、区县级
16农民体育工作指导与赛事组织公共服务《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发〔2017〕11号)(七)健全农民群众身边的健身组织。各级体育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农民体育协会和农村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成立基层农民体育组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资源整合利用,共同解决基层农民体育组织在人、财、物和科学健身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17农药使用指导服务与事故处理公共服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市级、区县级
18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区县级
1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第13号令)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级、区县级
20养蜂技术培训服务公共服务《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区县级
21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服务公共服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区县级、乡镇级
2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初审公共服务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中绿审〔2018〕55号)附件1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条件和工作职责,(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综合审查、专家评审和颁证决定,续展申请的综合审查(抽查)和颁证决定。(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初审,续展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初审和综合审查。(三)省级工作机构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县级工作机构)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的受理、组织现场检查或其中部分工作。市级、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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