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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1-00675 [ 发文字号 ] 大足农委白头〔2021〕6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1-00675
[ 发文字号 ] 大足农委白头〔2021〕6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足农委白头〔202161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兽药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兽药饲料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兽药饲料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饲料兽药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兽药、饲料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兽药、饲料是畜禽养殖的主要投入品,是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其质量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事关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职责,认真部署,落实辖区兽药饲料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履职尽责,有序推动工作开展,努力确保全区不发生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强化行动,狠抓工作

(一)强抓饲料生产企业规范行动

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面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提高饲料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从采购、仓储、加工、品控、运输等环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网上备案信息核查工作,核查标签、配方、企业标准与生产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二)实抓饲料经营单位规范行动

加强饲料经营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经营条件。强化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严格审查;开展规范化建设,做到规章制度、进销台账、经营档案“三统一”;建立《饲料经营单位管理档案》。加大对饲料经营市场检查力度,督促饲料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账,严禁经营单位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添加其他物质和再加工行为,严禁销售“三无”饲料(无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过期变质、假劣产品。

(三)狠抓实施兽药经营质量提升活动

强化兽药经营环节全面执行兽药GSP,落实硬件设施、人员、制度、操作流程等方面要求,完善经营设施和管理制度,严格供应商评估和产品质量审核,全面深化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实现兽药经营单位“二维码”追溯管理全覆盖,做到扫码入(出)库管理。坚决清理整顿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强化守法依规经营意识,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宣传兽药产品功效,引导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四)严抓实施养殖场户使用规范行动

以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落实驻场监管制度,加大兽药、饲料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畜禽产品生产安全。深化养殖场“三书三有四规范”兽药安全使用管理机制;指导督促落实“三书、规章制度”上墙,建立健全投入品管理制度及档案资料;进一步完善兽药、饲料进、存、用全过程的使用管理制度,完善供应商审计和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实行质量安全审查和备案制度;索证索票自建生产企业、产品及供货商资质材料档案。严格执行休(停)药期,兽用处方药兽医处方签等制度;强化服务指导,引导养殖户识假辨假能力,指导科学使用畜牧业投入品。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严禁超出适用动物、适用阶段和添加限量等饲料添加剂和违禁物质行为。

(五)常抓实施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行动

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实施“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行动”,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中兽药等兽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从源头减少兽用抗菌药物使用量;实现兽用抗菌药使用量 “零增长”,兽用抗菌药物抗生素使用量同比降低10%以上。

(六)细抓实施兽医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专项治理行动

深入贯彻落实《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增强乡村兽医用药安全责任意识;规范督促乡村兽医采购《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定的兽药品种;建立诊疗用药记录,全面推行兽医诊疗用药处方笺制度;加强乡村兽医诊疗用药、诊疗设施设备、废弃物处置情况检查,保证乡村兽医用药安全。

三、夯实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广泛宣传。以集中发放、下乡宣传等形式,宣传发放《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资料,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二是组织力量。深入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尤其是边远山村经营门店,广泛宣传国家兽药饲料行业管理法规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盲点、死角。三是强化培训。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饲料能力。

(二)严格执法,依法许可

严格按照兽药GSP规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户)规定条件进行规范化建设,对未取得许可和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生产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全区兽药饲料等畜牧投入品经营单位合法持证经营率达100%。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1.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对辖区内有生产企业的镇街,要主动积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督查和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原料购进登记、生产记录、质量自检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资料,所有产品整齐堆放,规范管理。做到生产企业无超范围生产经营,无“三无”原料和产品,无假冒伪劣、超期变质及不合格产品,做原料进出库有档案登记、生产经营规范有序、仓库堆放规范整齐、产品出库有质检报告的安全放心企业。

2. 加强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建立经营台账。严格执行兽药、饲料进、存、销管理,兽药经营以兽药GSP为标准,加强后续动态监管,杜绝兽药GSP验收通过企业不按GSP相关规定执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不按要求经营兽药饲料的行为。

3. 加强使用环节的监管。按照养殖场“三书三有四规范”管理模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各养殖场(户)要对安全用料用药和档案资料作出承诺。重点要把好“四关”,即严把兽药饲料“购入关”,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养殖环节;严把兽药饲料“使用关”,严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变质产品投入使用;严把畜禽“出栏关”,坚持休药期制度,严禁未达休药期的畜禽上市销售;严把兽药饲料“处置关”,坚持定期集中处理制度,严禁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兽药饲料乱扔乱抛。

4.严格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检查,严厉打击辖区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饲料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惩治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一是清查违禁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二是清查假劣兽药饲料,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产品进行严厉清查、收缴销毁。三是清查不规范标签。对经营、使用环节不规范标签的产品,禁止经营和使用。四是清查养殖环节兽药饲料使用情况,对各养殖场(户)建立兽药饲料使用档案,签订安全承诺书,做到来源清楚,使用规范。五要加大假劣兽药饲料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公开打假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回访。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违法企业移交农业综合执法部门。

四、加强协调,积极推动

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种产品、多个环节,各镇街要在明确法律法规授权和强化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工作安排部署,随机抽查各镇街饲料兽药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共同督促协作,积极参与绿色健康养殖业推进行动计划,将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附件:大足区饲料经营单位管理档案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大足农委白头〔2021〕61号附件.docx


文件下载:

大足农委白头〔2021〕61号关于加强兽药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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