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10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农委发〔2026〕23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9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106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农委发〔2026〕23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9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遴选2026年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的通知
大足农委发〔2026〕23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6〕21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6〕57号)精神,为加快提升我区农业科技应用转化率,拟结合我区主导产业,依托涉农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3个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注册。基地自身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有稳定的发展潜力,愿意长期稳定提供科技推广服务。
(二)有自有产权或有长期稳定的固定场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三)有较好的基础设施,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集中种植面积100亩、养殖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规模,能开展集成示范、教育培训;在推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明显;向周边地区推广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每年不少于2项,有能力定期举办观摩、展示、农民培训等4次及以上活动。
(四)基地示范的农业生产科技应处于区内领先水平,能积极配合市、区、镇街三级农技推广部门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应用和培训工作。
二、申报程序
凡自愿申报2026年大足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的单位,需填写附件《大足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报书》,由镇街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审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申报主体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遴选认定,农工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通知认定单位实施。
三、示范基地建设内容
(二)新技术示范不少于2项;
(三)农民技术培训(含现场观摩、示范与室内培训)4次,每次不少于30人;
(四)直接联系农户不少于10人。
四、建设期限
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1年。
五、基地数量及补助资金
新建3个农业科技示范场所,实行先建后补,每个基地补助资金10万元。
六、申报材料名称、数量及报送时间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大足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报书》;
2.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鲜章);
4.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汇总表(盖单位鲜章);
5.其他有关材料【资产负债表、企业(个人)征信】。
(二)申报材料数量及报送时间要求
以上材料纸质件一式6份,《大足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电子件在提交纸质件同时用U盘拷贝至区农业农村委科教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东楼318室),请各业主务必于2026年7月10日12:00前报送,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联系人:唐光凤;联系电话:023-43780115。
七、其他要求
申报对象纳入党员干部及其亲属涉权事项监管范围的,必须严格按涉权事项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相关街镇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附件:大足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报书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基地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实施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2026年 月 日
|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内容(拟示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及创新)
三、预期达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四、经费来源与安排方案 |
|
技术支持团队 | ||||
|
专家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指导员 |
|
|
|
|
|
|
|
|
| |
|
|
|
|
| |
|
对接的农业科研 教学单位 |
| |||
|
五、镇街农服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六、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网站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