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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0-0003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农委〔20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8-03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0-0003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农委〔20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8-03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销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销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进行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现将相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补助对象
疫情期间通过线上销售农产品的、线上销售收入达5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的、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材料申报
请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渝府办发〔2020〕18号、渝府办发〔2020〕22号、《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等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每页加盖鲜章),并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交易额汇总表(见附件2)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物流补助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0年8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式3份报区农业农村委信息宣传科(611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申报补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政策联系人:罗茜,联系电话:43720372。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交易额汇总表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物流补助汇总表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电商销售平台上架产品链接及截图。
2.自有平台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
3.电商销售平台订单列表。
4.订单快递物流单据(原件或电子凭证截图)。(自有物流递送部分可不提供)
5.电商销售产品、包装、打包、发货、配送等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交易额补助
1.电商销售期间内的财务结算表。
2.电商销售期间内电商平台财务待结算账户截图。
三、申报物流补助
1.与第三方快递公司的物流费用结算清单或发票。
2.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路线证明及配送费用说明。
3.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途中和现场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交易额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
销售额(万元) |
主体负责人 |
手机号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物流补助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
销售单数 |
快递费总额(元) |
主体负责人 |
手机号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