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060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农药)罚〔2026〕4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7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060 |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农药)罚〔2026〕4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7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6〕4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6〕4号
当事人:杨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06E548
住所(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路*号
身份证号码:51023019******4485
联系电话:158****2663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
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大足区龙水镇**路*号当事人农资经营门店内,现场发现溴氰菊酯农药5盒,其包装标签信息: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883;产品质量标准号:GB/T 29386-201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6;溴氰菊酯;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溴氰菊酯25克/升;剂型:乳油;毒性及其标识:中等毒;净含量:40毫升(4毫升×10支);登记证持有人: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5号路(310018);电话:4008236582;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227 pH00014855,质量保证期:二年。上述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采购票据和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对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从大足勇丰农资经营部购进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1件共100盒,购进价格为630元/件。2025年5月13日至2026年1月共销售给周边农户95盒,销售价格为7.5元/盒,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出涉案农药,无违法所得。涉案农药货值金额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发现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5盒;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本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5盒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3.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农药包装标签的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
5.涉案农药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等事实;
6.涉案农药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等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等事实。
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农药)罚告〔202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货值金额37.5元,不足三千元;且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出涉案农药,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75“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包装标签标注生产时期为20240227,质量保证期2年。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该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拜耳®敌杀死®溴氰菊酯农药5盒;
2.处罚款2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网站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