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059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农药)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7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6-00059 |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农药)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7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6〕3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6〕3号
当事人:大足区龙水镇某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YL13Q6H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路**号
经营者:陈某某
身份证号码:51023019******3871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龙水镇**路**号当事人农资经营门店内,现场发现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产品,其包装标签信息:卫满®阿维·螺螨酯;总有效成分含量:21%;螺螨酯含量:20%;阿维菌素含量:1%;剂型:悬浮剂;毒性: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00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01;产品标准号:Q/YNSK112-2016;净含量:10毫升;生产企业: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日期(批号):2023111901;质量保证期:2年。上述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清点,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产品共13包(袋),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农药购进票据、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对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日从大足区勇丰农资经营部购进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共30包,购进价格为1.5元/包。2025年2月至4月共销售给当地老百姓17包,销售价格为3元/包;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涉案农药货值金额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发现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共13包;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本机关对检查发现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共13包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3.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涉案农药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农药包装标签的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
5.涉案农药相关购进票据(勇丰农资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等事实;
6.涉案农药相关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等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等事实。
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农药)罚告〔202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本案中,对于当事人在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前销售的17包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本机关在计算货值金额时予以排除;对于本机关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3包卫满®阿维·螺螨酯,虽尚未销售,但放置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内的农资销售区,应当认定为待售产品,处于经营状态,本机关将该部分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产品计算在货值金额内,货值金额为39元,不足三千元。在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出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产品,没有违法所得。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75“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违法情节较轻,裁量阶次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时期为2023年11月19日,质量保证期2年,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该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卫满®阿维·螺螨酯农药13包;
2.处罚款2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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