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23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动防)罚〔2025〕10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7-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5-00123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动防)罚〔2025〕10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7-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动防)罚〔2025〕10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动防)罚〔2025〕10号
当事人: 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DQCWD77L
经营者:李浩然
身份证号码:50011119***0011111
电话号码:166066***44
住所:重庆市双桥区通桥镇毛店村7组1*号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电话投诉举报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5年7月16日,经大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调取《宠物前台登记表》,显示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从事了动物驱虫活动,属于动物诊疗范畴,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和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5年7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从2025年1月1日营业以来,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先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4次,其中的一次是2025年7月13日,投诉举报人吴坪璋带猫去驱虫,之后出现了病情死亡,4次诊疗活动,每次收费35元,共计140元,当事人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电话投诉举报记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件各1份,证明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主体资格;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检查照片各1 份,证实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货架、贮物柜未发现兽药;
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次数、违法所得及投诉举报人带猫驱虫的事实;
五、《宠物前台登记表》1份,证实与《询问笔录》从事动物诊疗的次数、违法所得相一致。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5年7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动防)罚告〔2025〕1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大足区宠屿岛宠物美容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到此次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从轻处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00项的规定,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足 5 次,裁量阶次按从轻处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诊疗活;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3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34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