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4-00192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动防)罚〔2024〕4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4-00192 |
[ 发文字号 ] | 足农(动防)罚〔2024〕4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动防)罚〔2024〕42号
足农(动防)罚〔2024〕42号
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大围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平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DMF0K59
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307788
联系电话:138**773041
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大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发现当事人通过道路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法,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承运的黑山羊,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51000009807,数量300只,启运地点为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永年镇永民村(四川省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到达地点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大围村2组(重庆市大足区大围养殖有限公司),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之规定。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大足区大围养殖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承运的黑山羊,300头,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动物防疫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1份;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份,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5100000980,300只,未有指定通道入省境动物检查站签章。
5. 重庆智慧动监平台数据截图1份,序号26是否过站显示“否”,表明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文书〔足农(动防)告〔2024〕4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对调运引种的政策不熟悉,为追赶项目进度,而犯错误,请求领导从轻处罚。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过程合法,当事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行为。
鉴于重庆市大足区大围养殖有限公司是首次违法,并未引发动物疫病,未造成疫病传播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信,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25项,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5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 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