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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51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50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51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50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50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50 号

当事人: 李某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52
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5组52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9时,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3组濑溪河段巡查渔业的非法捕捞,看见河中有人在船舶上钓鱼。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李某某查获,同时查获鱼竿二支。

当事人在船舶上使用多竿钓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李某某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页;2.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告〔2023〕50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告〔2023〕5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属多杆垂钓,但没有捕到渔获物属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返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之规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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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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