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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50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26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50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26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足农(渔业)罚〔2023〕 26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26 号

当事人: 申某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
工作单位和职务: /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12栋*单元2-2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23日下午5时左右,当事人申某某在大足区智凤街道登云村变电站附近濑溪河河段采用活饵(泥鳅)垂钓的方式钓鱼,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智凤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巡查中现场查获,同时查获鱼竿一支,红色鱼护一个,渔获物翘嘴鱼一条(净重:201.77克)。
    2023年4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申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垂钓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6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申某某使用活饵垂钓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在勘验笔录。

2023年6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申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申某某于2023年4月23日17时许在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村变电站旁溪河段使用活饵(泥鳅)垂钓,捕获翘嘴鱼一条,总重201.77克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申某某于2023年4月23日17时许在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村变电站旁濑溪河里使用活饵(泥鳅)垂钓方式钓鱼属实。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信息1份1页;2.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另附认定照片3张);

3.询问笔录1份4页;4.公安局移交材料1份13页;5渔具一套(鱼竿一支,鱼护一个)、翘嘴鱼一条。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业)告〔2023〕26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鱼竿一支、鱼护一个、翘嘴鱼一条;
2.对当事人申某某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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