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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9 [ 发文字号 ] 渝足(渔业)罚〔2023〕 3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9
[ 发文字号 ] 渝足(渔业)罚〔2023〕 3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渔业)罚〔2023〕 3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渔业)罚〔2023〕 3 号

姓名: 王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50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36******05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镇**1组98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邮亭镇长河1组附近的小河沟内用电打鱼,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将正在河里打鱼的王某查获,现场查获电捕鱼器一套,刺网1副,渔获物若干。随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邮亭派出所和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办理此案件。
    2023年2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2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实施捕捞的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该地点是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1组罗善桥附近太平河流域,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3年2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王某于2023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在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1组罗善桥附近太平河流域使用电捕鱼器和三重刺网捕鱼,捕获鲤鱼2条,总重1.40千克的事实。

当事人王某在禁渔期使用电捕鱼器和三重刺网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王某于2023年1月22日21时30分许在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1组罗善桥附近太平河流域使用电捕鱼器和三重刺网捕鱼,捕获鲤鱼2条,总重1.40千克属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信息1份1页;
2.现场勘验笔录1份3页;
3.现场勘验照片、渔具认定照片1份10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
5.电捕鱼器1套;
6.三重刺网1副;
7.渔获物鲤鱼2条,总重1.40千克。
证据材料1证明违法主体当事人身份。
证据材料2.3.4.5.6.7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7证明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3年2月14日,本单位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足(渔业)告〔2023〕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了陈述申辩,申辩自己是初次进行非法捕捞,且渔获物较少,希望执法机关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进行非法捕捞,捕捞渔获物较少,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保证以后不再非法捕捞;当事人没有正式职业,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鱼器1套,三重刺网1副;

2.没收渔获物鲤鱼2条;

3.对当事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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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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