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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6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55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6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55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55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55 号

当事人: 张某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10
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村*组4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禁渔期),在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村*组濑溪河里(禁渔区),在自家的农用船上多竿钓鱼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张某某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页;2.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属多杆垂钓,但没有捕到渔获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之规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改正多杆垂钓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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