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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4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33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44
[ 发文字号 ] 足农(渔业)罚〔2023〕 33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33 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渔业)罚〔2023〕 33 号

当事人: 易某某。性别: 男。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 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51023019*******99。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村*组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29日14时,当事人易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村*组濑溪河里用撒网捕鱼,被巡逻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同时查获渔网一张,渔获物14条,重1.68千克。
2023年7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易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网捕鱼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8月8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易某某捕鱼一案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捕捞时间是2023年7月29日14时,是禁渔期;地点是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村*组濑溪河里,是禁渔区;使用的捕捞工具是掩罩(撒网)1副;渔获物是鲫鱼4条,青鱼1条,罗非鱼9条共计1.68千克。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当事人易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易某某涉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信息1份1页;2.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另附认定照片4张);3.询问笔录1份4页;4.渔网1副、鲫鱼4条,青鱼1条,罗非鱼9条共计1.68千克。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日将《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告〔2023〕1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渔)告〔2023〕15号)后在9月3日对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希望执法机关减轻处罚。

当事人没有捕获鱼获物较少,在接受调查期间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承认并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去非法捕捞等情况,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形。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事实成立。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掩罩网一张,渔获物14条(1.68千克);
2.对当事人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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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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