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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渝足(秸秆禁烧)罚〔2022〕59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渝足(秸秆禁烧)罚〔2022〕59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足(秸秆禁烧)罚〔2022〕59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秸秆禁烧)罚〔2022〕59号

姓名: 沈某某性别: 女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
身份证号码: 51022719******704X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81******70
住所: 重庆市**县**镇**村2组23号

当事人在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渝足环行移〔2022〕110202号),2022年11月3日,大足区农业执法人员与**街道农服中心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社区二仙桥**院子附近就11月1日沈某某实施露天焚烧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地点是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社区二仙桥**院子附近,露天焚烧现场位于渝蓉高速公路附近;其露天焚烧现场烟火点1处;其实施露天焚烧的物质是南瓜藤、苦瓜藤、杂草等。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产生灰烬的地点采用手机百度地图进行了定位截图及拍照等。
11月3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11月3日,执法人员采用百度地图测距工具,测量出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现场至渝蓉高速公路的直线距离为3.7公里。
11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社区二仙桥附近实施露天焚烧,其实施露天焚烧的现场距渝蓉高速公路直线距离3.7公里。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第二条“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焚烧秸秆。”之规定,当事人实施露天焚烧的地点属于交通干线附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1份10页;
    2.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
    3.现场勘验照片1份1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当事人露天焚烧现场定位图1份1页;
    6.当事人露天焚烧现场距渝蓉高速测量图1份1页;
    7.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

2022年11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之规定。

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在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主动熄灭火堆,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按照较低额度处以罚款。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50.00元(伍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 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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