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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1-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8-27
[ 成文日期 ] 2014-08-1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1-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8-27
[ 成文日期 ] 2014-08-1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1442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当前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养老床位缺口大,截至2013年底,大足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9.06万,占总人口数的18.26%,有养老床位总数3469张,每千名老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19张。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6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到2020年,力争全区养老床位达到8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5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镇社区,90%的城镇和60%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达不到60%的镇街原则上要改扩建,最终实现70%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不同、面向社会、城乡联动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格局。明确政府办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基本功能和目标定位,建立不同形式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养老支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落实供养标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需入住养老机构的,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供养;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困难的散居城市“三无”人员优先入住廉租房。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逐步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80岁至99岁城乡低保、城乡“三无”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

(三)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一是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二是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坝、闲置校舍等建设一批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加强政府办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床位利用率。通过新建、改扩建镇街敬老院,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四是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场站和居住区城市道路、楼宇、公厕、文体场馆、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

(五)积极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创新居家养老社会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有机结合,使服务内容由基本生活照料向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实现城乡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逐步向所有老年人扩展。逐步建立运营补贴、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养老机构开放办院,发挥面向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作用。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医疗、物业、养老机构合作,利用社区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应向社会老人开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托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六)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七)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通过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养老院与医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支持社会资本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创设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八)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有土地的划拨价格收回,其地面建筑物经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农村道路相关规定,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区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办福利中心、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福利院、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加大政府办养老机构补助力度,对集中供养城乡“三无”人员补贴生活费和服装费每人每年600元,由镇街为敬老院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区级财政补助缴费总额的50%。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贴。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全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确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后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城乡“三无”人员用电每人减免10度,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养老护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区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五)完善融资政策。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区政府将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建立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建立完善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用途,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教育、公安消防、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计生、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国家规定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监管办法,对现有的政府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场所、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建立养老服务公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要进一步研究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形成机制。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4819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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