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申请服务指南
一、孤儿
(一)发放补贴依据
渝民发〔2010〕184号 ,渝民〔2022〕187号。
(二)发放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未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三)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82元(2022年9月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散居孤儿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
(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申请流程
向镇街民政和社会(社区)事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街道)确认孤儿监护人的确认书;
2、孤儿监护人提交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3、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孤儿出生证明;
4、孤儿银行卡或孤儿监护人银行卡;
5、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
6、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复印件,或者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复印件;
7、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已满18周岁孤儿在读证明原件。
(五)联系方式
大足区二环北路中段70号大足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023-43761351)
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一)发放补贴依据
渝民发〔2019〕18号,渝民〔2022〕187号。
(二)发放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 6 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 6 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 6 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82元(2022年9月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申请流程
向镇街民政和社会(社区)事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儿童监护人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书;
2、申请儿童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儿童出生证明;
3、儿童父母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证明等复印件及原件;
4、儿童监护人填写监护申请书、确认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五)联系方式
大足区二环北路中段70号大足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023-4376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