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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3-08-29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717 元提高到 735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581 元提高到 600 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 93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55 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 158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605 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 138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405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405 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 735 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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