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民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将对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5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检结论关系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4318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3630日前经大足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脱贫攻坚、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和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材料填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315日起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s:// mzj.cq.gov.cn在首页左下部“我要办”中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入“‘渝快办’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注册或登录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入“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2023年度检查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年检报告书填写。61日起关闭网上年检填报通道。

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前可多次填写、修改并保存,提交后将不能退回修改,提交前请认真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出具初审结论,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年度报告书中“2023年承接政府职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情况”及以后内容,只需要在系统中填写,不需要打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1)按照“三年一审计”抽查原则,原登记证书尾号为“369”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官网,在首页民政便民,在“我要查”栏目点击对应类型中查询),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2023630日前成立的(首次参加年检),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22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在“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作出整改情况说明。

42022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在“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作出整改情况说明。

4.纸质材料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年检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报送至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中心。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531日;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五、年检方式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文本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0.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组织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一)各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网上填报内容与纸质报送材料不一致,将作为虚假填报情况处理。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检材料,待我局审核并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后,办结本次年检。除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凡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欢迎社会各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

电话:43723132,联系人:郑云云,李强;

邮箱:398744562@qq.com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二环北路中段68号;

邮编:402360

2.网上填报系统操作问题咨询:

电话:89188101,联系人:张中豪

(此页无正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