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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3-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3-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932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717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202291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9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

关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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