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2-0001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民发〔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2-0001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民发〔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足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和社会(区)事务办,局机关各科室、站所、中心,各民政服务机构:
《大足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区民政局党委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2年1月25日
大足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各级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和落实各机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具有独立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的养老服务、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殡葬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章 民政服务机构分类分级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全区各级民政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为红黄绿三级,分别表示“不合格”“一般”“好”。
第五条 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民政及行业职能监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运用科学方式方法进行辨识、评估和分级。评估适用《大足区民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附表),分值在90以上为绿灯机构;分值在80-90为黄灯机构;分值在80以下或被市里督查暗访挂牌、区委区政府及消防单位通报的为红灯机构。
第六条 分级管理实行不定期评议制度。
第三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辖区民政服务机构采取差异化管理。按照“巩固绿灯、提高黄灯、重点整治红灯”原则,对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实施不同方式和频次强度的针对性监管、检查。对安全管理好的绿灯单位,减少一般性检查;对基本规范的黄灯单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红灯单位,重点检查监督,实施重点跟踪监管。
第八条 在日常管理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服务机构的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红灯为被市里督查暗访挂牌、区委区政府通报、消防单位通报及主管部门认为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安全隐患的,针对红灯机构,实行挂牌整治,联合执法,逐一销号。黄灯为一般性安全问题,主要是日常管理不到位等一般性问题,针对黄灯机构,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形成常态化制度。绿灯为安全达标,只进行例行检查。
第九条 对因重大隐患评为红灯的民政服务机构由区级民政部门提请区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足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等级评分标准(试行)
序号 |
评定项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安全发展理念 |
20 |
||
1.1 |
及时学习国家和市、区安委会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
7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1.2 |
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安全工作。 |
6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1.3 |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
7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2 |
建筑安全 |
20 |
当机构内不存在此类不安全因素时自动得分。 | |
2.1 |
房屋结构安全,无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现象。 |
5 |
现场查看 | |
2.2 |
机构场所周边环境安全,无自然灾害隐患风险点。 |
5 |
现场查看 | |
2.3 |
对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有记录。 |
5 |
现场查看 | |
2.4 |
无使用彩钢夹芯板和彩钢板复合保温材料搭建的建(构)筑物情况。 |
3 |
现场查看 | |
2.5 |
无农村房屋违法改造用作民政服务机构场所情况;无加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用途行为。 |
2 |
现场查看 | |
3 |
消防安全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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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8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3.2 |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制定、发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
8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3.3 |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
8 |
现场查看能否正常使用 | |
3.4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重点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等。 |
8 |
现场查看 | |
3.5 |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健全;无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无吸烟、无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现象。 |
8 |
现场查看 | |
4 |
食品安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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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严格执行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标准。 |
5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4.2 |
食堂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
3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4.3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留样容器外应记录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2 |
查看制度、记录,现场查看 | |
5 |
服务安全(专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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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老年人综合评估、常见疾病护理、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制度健全;配备专职或兼职维修人员,定期对水、电、消防、通信、特种设备及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
现场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
5.2 |
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等制度健全,接待、入站、离站等服务规范,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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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殡葬机构服务安全。规范业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和销毁等,骨灰盒有序存放,无丢失情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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