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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1-00040 [ 发文字号 ] 大足民发〔2020〕6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1-00040
[ 发文字号 ] 大足民发〔2020〕6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发〔201647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特困人员区域性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8155号)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民政部门根据各镇街现有特困人员数量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工作。各镇街要切实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撤销和变更的,须经区民政局审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撤销,其资产处置收入专项用于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健全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以特困人员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1.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各供养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膳食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体活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护理服务制度、请销假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管事。

2.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镇街要制定完善管理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通过绩效考核对工作人员履责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业绩差、有60%以上供养对象不满意的,实行责任追究。区民政局和各镇街共同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测评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管理服务人员,应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

3.制定完善院民守则。各镇街要与入住供养服务机构老人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供养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劳动、卫生保洁、学习娱乐、善后关爱等小组,组织供养对象积极参加院务管理、生产经营和文体活动;倡导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的好风尚,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探索供养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在院内设立院务公开栏,实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奖励公开,充分发挥供养对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4.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各镇街要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资金管理的通知》(大足财社〔2014108号)进行会计核算,钱账分管。供养服务机构生活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挪用。严格控制生活费标准,统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花钱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金30%比例发放,其余用于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开支及考核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降低其生活标准。院内账务实行定期张榜公示,接受院民监督。

5.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杜绝在院对象非正常死亡、食物中毒、走失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把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对未落实安全责任导致供养服务机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统一设施设备配置。各镇街要按照住建部、民政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统一规划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布局,合理配备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定期对厨房、餐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提升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二、大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发〔201647号)要求,各镇街应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护理人员供养对象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介助、介护对象的配备比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各镇街负责考察选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民政局要定期组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落实管理运行经费。为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切实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区级财政每年按照集中供养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15%的比例预算安排管理运行经费,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行经费专门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严禁克扣挤占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金用作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经费。

(三)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引导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的生活开支。各镇街要通过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必须的场地和设施。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院办经济劳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三、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代养的镇街,应积极配合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所在镇街的统一管理,实行同责任、同考核、同奖惩的管理机制。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区财政局要认真落实供养金,保证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行经费。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专项检查,并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对供养服务机构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责任镇街责令供养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有关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镇街要予以通报;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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