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6-0008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0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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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0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征求《大足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征求《大足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若干措施》(渝民规〔2025〕17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我单位起草了《大足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023-43722009(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12916253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6年3月10日
大足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解决困境儿童生活困境、身心困境和监护困境,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按照《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若干措施》(渝民规〔2025〕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提升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1.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落实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困境儿童根据具体困难情形,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应急救助、慈善帮扶等多样化途径,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落实上级要求,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纳入“渝悦·救助通”联办,推行受理“跨省通办”申请。在急难事件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为本区户籍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给予应急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维护合法权益拓展,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之家、公益托管点等儿童关爱阵地,因地制宜开展助餐、假期托管、节日慰问、日间照料等关爱服务。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保障基本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团区委、区妇联)
(二)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4.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为困境儿童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保障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及时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参保,保障其医保待遇;推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将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范围,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性开发符合儿童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
5.落实医疗救助措施。分类落实困境儿童资助参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给予9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符合条件的给予70%定额资助;自愿参加基本医保二档的,参照一档标准全额资助。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民政局)
6.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实施“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强化孤独症儿童的筛查、救治、康复、照料等关爱服务。优化康复设施布局,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做好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残联)
(三)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7.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保障流动儿童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和流动儿童中高考政策。推广“入学一件事”服务平台应用,提升入学办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与便捷性。(责任单位:区教委)
8.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加强师资专项培训,增配残疾儿童(含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教育设施,推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按标准建设随班就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含孤独症儿童)入学率超过98%。深化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深度融合,支持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规范送教上门。按照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建立孤独症儿童助教陪读制度。(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残联)
9.完善教育帮扶措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按规定保障适龄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免保教费和生活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助、减免学费和教科书费;就读普通高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享受助学金、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享受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享受助学金、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福彩圆梦助学工程资助范围。(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10.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面向中小学生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严格落实中小学每学期10课时心理健康课程,加强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在父母或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中融入心理健康宣传,引导积极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爱心妈妈等儿童工作者业务培训,强化心理课程教学,提升心理问题识别与疏导能力。在每年开展志愿者培训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前培训中,加入儿童心理健康关怀课程,确保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切实提升一线服务人员的专业认知与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11.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落实定期探访困境儿童制度,儿童工作者至少每月联系一次,每季度入户走访一次。按照民政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全覆盖建立儿童心理健康台账和档案,掌握儿童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等情况,确保苗头性、倾向性心理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在识别基础上为有需要的儿童开展专业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并赋色,分类分层管理。学校重点加强困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状况监测。(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妇联)
12.健全心理健康转诊网络。打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和支持,推进区人民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心理)科标准化建设,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与转诊网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13.加强心理健康关爱帮扶。聚焦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擦亮“童心相伴”“足够爱你”“千手护蕾”“益童筑梦”“‘石’刻‘青’心”等服务品牌,做深做实家庭教育、监护指导、心理素质提升等工作。对治疗后回归的困境儿童,联动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爱心妈妈、社工、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通过定期上门探访、电话联系、组织小型社区活动等方式,动态掌握其心理状况与生活情况,及时提供学业辅导、关爱陪伴、困难帮扶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委、团区委、区妇联)
(五)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14.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加强法治宣传与犯罪预防工作。以辖区“千手护蕾”行动为契机,打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党建品牌“时刻先锋·法护小足丫”,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举措和责任分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厚爱严管、管早管小,及时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犯罪或者被侵害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及时完善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动态监测机制,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困境儿童开展教育引导与劝解管教。深化“护校安园”等专项行动,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选任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资深工作人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精准掌握在校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家庭监护等基本情况,第一时间预警可能遭受性侵、欺凌等危险因素。对失职监护人依法开展训诫并协同落实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等干预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加强儿童网络保护,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健全网络监管机制,指导家长加强儿童网络行为监管和教育引导。发挥司法大数据社会治理效能,联合教育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数据库”,净化未成年人校园环境。(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教委、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
15.切实加强救助保护。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合适成年人到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判后回访、法律援助等制度,发挥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作用,畅通立案、审判快捷渠道,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建立“罪犯系未成年人子女唯一抚养人收押执行后其子女安置抚养问题的协调机制”,由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协调,建立常态化的会商协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智建设,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数据标准,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救助等工作。妥善解决罪犯系未成年人子女唯一抚养人收押执行后其子女安置抚养难题,推进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联动公安、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为受侵害儿童提供身体康复、心理疏导、复学就业、法律援助、经济帮扶等救助。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参与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评测、家庭教育指导、帮教矫治等工作,为涉案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提供专业的心理治疗和疏导服务。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入学或送学上门;符合兜底监护条件的,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深入开展“千手护蕾”行动,针对留守、流动、辍学、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采取分级分类帮扶帮教措施,推动建立“源头预防—依法保障—联动帮扶—回访监督”的闭环保护模式。(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
16.打击侵害权益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健全家庭、学校、公安、司法、民政等多部门保护预警联动机制。针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及时向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文旅委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针对困境儿童的家庭暴力、性侵害、网络侵害、拐卖、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干预家庭暴力,视情节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
(六)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17.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开展评估,落实监护主体责任清单。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好“渝苗计划”“育见未来·监护赋能”等上级部门实施的相关项目,持续做好家庭教育精品课,提升监护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失职侵权行为,由公安、检察院、法院按职责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采取管教、训诫、剥夺监护权等分级干预措施。落实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指导签订“两单两书”并督促监护人履行照护职责。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抚养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探望权案件中,在裁判文书中列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必要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家人参与、多方互动、开放共享,为当事人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促进矛盾多元化解。(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
18.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健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机制,细化操作规范。加强对因突发事件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应急救助机制,规范打拐解救、流浪儿童救助安置闭环流程。协助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送至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养育;落实本区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成年孤儿安置政策,强化户籍、就业、住房等支持。强化收养登记管理,落实前置评估与定期回访制度;落实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19.夯实临时监护基础。加强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儿童。扩大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服务覆盖面,推进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与学校、医疗康复机构合作,依法为辖区监护困境儿童提供帮扶救助、监护评估、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社会融入支持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20.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优化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强化村(社区)“儿童之家”、镇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服务驿站、区级志愿服务中心等基层阵地建设。结合大足石刻、五金等文化特色,打造困境儿童疗愈中心,以及一批主题鲜明的校外实践与科普教育基地,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儿童免费开放,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及社会慈善资源等,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落地。完善儿童主任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示范培训,提升儿童主任业务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
21.加强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执行分类认定标准,细化医疗、教育、生活等帮扶措施。迭代升级“大足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数字化平台,做好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衔接,定期与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共享。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障儿童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
22.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职能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区、社工、志愿者及慈善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孵化培育本地儿童关爱服务社会组织和社工,推动儿童关爱服务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研究细化措施,压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合力,统筹使用中央、市级和本级财政资金,加强对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
(二)加强督查考核。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困境儿童服务保障率”督导范围,适时向重庆市和国家推送一批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典型案例。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儿童个人隐私,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社会护童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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