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5-0016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民函〔2025〕4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5-0016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民函〔2025〕4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蔡春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放宽申报低保手续审批的建议》(第25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在建议中提出“民政局在审批手续时放宽对女儿的家庭情况核查;或者根据子女赡养情况分级核查子女家庭经济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修订)》规定,目前必须对申请救助家庭及法定义务人按程序进行经济核查。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主要包括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年子女强制赡养父母。
二是《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修订)》规定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修订)》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故,基本生活困难的父母,首先应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成年子女无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再向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要判断成年子女是否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就需成年子女配合完成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只有按程序进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才能确保救助精准、公平公正。
此答复函已经薛千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6日
联系人:吴 艳
联系电话:023-43733012
邮政编码:40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