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3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3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民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和社会(社区)事务办:
现将《大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大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大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对象 |
保障标准 |
服务要求 |
申请流程 | |||||
1 |
供需 对接 |
养老服务指南 |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咨询服务台,设立养老服务指南,免费提供服务。 |
每个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养老服务指南服务点,醒目处放置或张贴“养老服务指南” 标识,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
老年人及其家属可前往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服务。 | |||||
2 |
特困人员供养 |
为全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为分散特困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 |
本区特困人员 |
基本生活费:955元/人/月。 |
按时足额保障 |
申请特困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
3 |
服务 供给 |
老年人助餐配餐 |
以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主要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等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60周岁以上老人均可享受助餐服务。 |
助餐服务利用养老服务中心(站)开展,提供订餐、送餐服务。 |
老年人及其家属可前往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咨询 | |||||
4 |
基本生活照料 |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洁、助浴、 洗涤、生活护理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1.助浴无偿服务对象:特困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低保中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 2.助浴有偿服务对象:收费标准,上门助浴120元/人次。 |
各镇(街道)、各助浴点要高度重视养老助浴服务,把民生落到实处,切实提升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 |
服务对象(或委托代理人)向就近的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咨询 | ||||||
5 |
定期巡访 |
提供日常线上线下巡访、政策宣传、服务转介等关爱服务。 |
常住的空巢(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老年人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的老年人 |
区民政局、各街镇,各社区和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巡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定期进行线上和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进行巡访。 |
1.各镇街道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现精准定位到社区、精准建档到人,动态管理。 2.巡访责任人应将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巡访对象及其赡养人,根据巡访对象评估情况、风险等级和个人意愿,合理确定巡访频次,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 3.一般对象应至少每月巡访一次;重点帮扶对象适当缩短巡访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
6 |
辅具租赁 |
向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辅具适配或租赁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为受助老年人筛选助行器、助听器、轮椅等辅具适配或租赁服务,并帮助康复训练等。 |
1.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身体状况、使用环境等因素,结合长期护理保险设备使用等政策目标、要求及适用范围,给出评估适配结论。 |
|||||||
7 |
家庭照护培训 |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
常住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 |
由养老服务组织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务: |
1.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站)开展。 |
|||||||
8 |
文体 教育 |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常住老年人 |
1.面向全体社区老年人开放。 2.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减免学费。 |
1. 依托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大学开展。 2. 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各镇(街)、社区为老年人经常性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和兴趣爱好培训。 |
|||||||
9 |
日间 托管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在养老服务场所内为失能 (失智)及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 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1. 每个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均具备日托功能。 |
老年人按照就近原则在附近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申请 | |||||||
10 |
短期 托养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半失能及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个人护理、康复训练、文化娱乐、夜间住宿等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1.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临托功能。 |
老年人按照就近原则在附近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机构申请 | |||||||
11 |
长期 托养 |
为有护理需求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
由长护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1.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床位费; |
1.长护险待遇水平与险种身份、失能等级相挂钩,应保尽保。 |
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自愿选定本区护理服务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
12 |
服务保障 |
高龄津贴 |
为全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8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 |
原双桥区:1.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100元/人。2.90-99周岁老年人营养补贴每月200元/人。 全区:1.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10元/人。 |
按月足额保障 |
免审即享 | |||||
13 |
医养康养 |
建立健康档案 |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常住老年人 |
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1.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
老年人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 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 |||||
14 |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 |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 评估、体格 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 管理等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1.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 |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并注重与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的衔接,避免服务项目的重复。 |
1.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民采用预约形式前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15 |
康复护理 |
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等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
1.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
直接向护理站等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
16 |
权益维护 |
国家监护 |
国家机关认定被监护人资格 |
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年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 无需申请。 | |||||
17 |
老年人优待 |
老年人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等优待 |
常住老年人 |
1.所有医疗机构开辟老年人优先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人工服务窗口,优惠普通门诊挂号费或门诊诊查费。 |
1.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
老年人享受优待。 | ||||||
18 |
法律援助 |
老年人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援助或救助服务。 |
常住老年人 |
1.为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 |
公证机构定期举办老年人公证咨询活动专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立遗嘱公证优先窗口,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团队。 |
提前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