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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解读

日期:2021-04-09

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和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3号),切实结合我区实际,力争从根本上、长远上实现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局联合教委、公安局等9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服务力量、夯实监护责任、推动社会参与、加强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细化职能职责,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建设,着力规范服务行为。

(二)强化服务力量。加强基层儿童福利工作力量,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儿童主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1“儿童督导员”,分别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基层业务骨干培训。                     

(三)夯实监护责任。通过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夯实监护责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四)推动社会参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提高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覆盖面。

(五)加强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良好氛围,为儿童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三、注意事项

1.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工作人员儿童关爱保护相关职能职责的学习培训,特别是涉及“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救助保护机制内容的学习和应用,要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学校、医疗机构做好强制报告工作。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对监护不力或受委托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儿童,依法及时进行临时监护照料,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通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倾向性、苗头性线索,相关部门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

4.相关部门要细化并做好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依法依规确定承接主体,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

5.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专业名词解释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市、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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