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089W/2020-0003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19﹞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林业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3-21 |
[ 成文日期 ] | 2019-03-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089W/2020-0003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19﹞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林业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3-21 |
[ 成文日期 ] | 2019-03-2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近期全区持续天晴,气温回升迅速,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2019年3月28日至5月10日;2019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镇街辖区国有、集体林区,各镇街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速生丰产林区,南山、北山、宝顶山石刻景区,龙水湖林区,大湾林区,宝林寺林区,森林公园。
三、禁火期内,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和农耕地烧荒、烧秸秆、吸烟、打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要加大火源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肃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各镇街要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五、对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一旦发现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43722238。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足府发〔201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