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27


一、什么是科技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二、入库科技型企业可享受哪些服务或支持?
  入库科技型企业按照要求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可以享受下列服务或支持:
  (一)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二)无偿领取和使用创新券。
  (三)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四)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相关科技创新资源。。
  (六)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优先认定为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

三、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同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四、申请科技型企业入库程序有哪些?
  1、自我评价。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自主评价后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2、申请入库。企业登陆企业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和所需数据信息,上传相关生产经营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
  3、审核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至市科技局,推荐入库企业系统。
  4、入库备案。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推荐入库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企业系统备案培育。

五、高成长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是哪些?如何认定?
  高成长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企业系统评估筛选出高成长科技企业,经公示后予以认定。

六、对科技型企业申请入库有何要求?
  科技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入库备案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对未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的服务或支持。
  


政策原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