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02943A/2022-0002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科发〔2022〕20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科技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02943A/2022-0002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科发〔2022〕20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科技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科技发展项目诚信管理细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大足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科技发展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现予印发。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诚信管理细则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足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科技发展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主导实施、区级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各类专项(科研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成果奖励等)项目,以及其它专项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科技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全过程相关事项提出评审、评估、咨询、论证意见,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制定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向区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全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街道)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技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失信行为采取信用记分制,由区科技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分,当出现失信行为时,根据其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条 对失信行为,视其责任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一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未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或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三)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
(五)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六)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七)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失信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管理单位(部门)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扣减信用分值10分,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联合惩戒,并终身追责。
第十五条 对被相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应当按程序进行失信行为记录。
失信行为记录可应用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命名(授牌)、科学技术奖励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在科技监督、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内控管理等方面推广实施。
失信行为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发生时间、主要内容、行为层次、处理处罚结果,以及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单位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信息。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一般由人工记录,后期开发系统自动记录,并根据已固化的系统失信行为扣分标准,自动扣减诚信分值。
第十七条 所有失信行为应进入系统汇集,并最终以失信行为扣分标准的形式在系统进行固化,主要内容包括失信行为描述、失信层次、扣分依据和扣分值等。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可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提出建议——科室核查——专家(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定——会议决策”的流程,对相关内容进行新增、删除和修改。
对已有扣分标准的调整完善建议中,必须提供合法性依据,方可启动后续工作流程。
对新增扣分标准的调整完善建议中,除应提供合法性依据外,还应明确失信行为的描述内容、失信行为层次、扣减分值、相关责任主体等信息,方可启动后续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失信扣分遵循主从原则。同一失信行为扣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甄别该失信行为扣分的主从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按照主要责任主体承担该失信行为扣分总数的80%,其它责任主体平均承担剩余扣分数的方式,分别对责任主体进行失信记录和扣分。
第四章 申诉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或相关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失信行为的申诉相关工作。
(一)责任主体对失信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法人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并出具证明材料,逾期申诉不予受理。书面材料可采取寄送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二)同一事项限申诉一次。申诉受理调查过程中,原生效的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三)区科技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或不予恢复信用分值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者。
(四)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和申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研发专项等研发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申报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申报个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尚未全部验收完毕的,不得再申报项目;禁止在诚信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个人申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组)作出评审等次或综合评价排名后,按要求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人或拟立项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情况,综合失信信息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实施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科研诚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验收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其主持的项目验收时应严格考察评估任务是否全面完成。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论为“通过绩效验收评价”时,“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必须达到90%(含)以上。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息化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承担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研诚信评价制度。区科技局根据制定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和方法模型,对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建立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内部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责任主体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
附件
大足区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一、项目承担单位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1 |
未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
一般失信 |
1 |
|
2 |
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
一般失信 |
2 |
★ |
3 |
未按要求履行法人责任,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
一般失信 |
2 |
★ |
4 |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
一般失信 |
2 |
★ |
5 |
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审核科技报告等 |
一般失信 |
2 |
★ |
6 |
未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提交结题申请 |
一般失信 |
2 |
★ |
7 |
科技计划项目强制终止 |
一般失信 |
4 |
★ |
8 |
逾期6个月及以上未结题 |
一般失信 |
4 |
★ |
9 |
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10 |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
严重失信 |
5 |
★ |
11 |
未履行法人责任,管理严重失职,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严重失信 |
6 |
★ |
12 |
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
严重失信 |
9 |
|
13 |
对失信行为及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 |
9 |
|
14 |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
严重失信 |
10 |
|
15 |
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未按规定或拒不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
严重失信 |
10 |
|
16 |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二、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1 |
未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
一般失信 |
1 |
|
2 |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
一般失信 |
2 |
★ |
3 |
未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提交结题申请 |
一般失信 |
2 |
★ |
4 |
逾期6个月及以上未结题 |
一般失信 |
2 |
★ |
5 |
科技计划项目强制终止 |
一般失信 |
4 |
★ |
6 |
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7 |
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审或日常管理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
严重失信 |
5 |
★ |
8 |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任务书经费管理、验收等约定 |
严重失信 |
6 |
★ |
9 |
违反论文、专利等项目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
严重失信 |
6 |
★ |
10 |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
严重失信 |
9 |
|
11 |
项目组其他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
严重失信 |
9 |
|
12 |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
严重失信 |
10 |
|
13 |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
严重失信 |
10 |
|
14 |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规使用或贪污财政经费,谋取私利 |
严重失信 |
10 |
|
15 |
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三、科技专家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1 |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接触 |
一般失信 |
2 |
|
2 |
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
一般失信 |
2 |
|
3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见简单空泛 |
一般失信 |
2 |
|
4 |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5 |
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
严重失信 |
8 |
|
6 |
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
严重失信 |
8 |
|
7 |
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
严重失信 |
8 |
|
8 |
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方式干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与管理 |
严重失信 |
10 |
|
9 |
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10 |
|
10 |
擅自复制、留存、泄露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严重失信 |
10 |
|
11 |
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四、第三方机构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 |
基本扣减分值 |
备注 |
1 |
项目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
一般失信 |
2 |
|
2 |
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一般失信 |
4 |
|
3 |
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一般失信 |
1-4 |
☆ |
4 |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导致管理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
严重失信 |
6 |
|
5 |
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
严重失信 |
8 |
|
6 |
出具的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
严重失信 |
8 |
|
7 |
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方式干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 |
严重失信 |
10 |
|
8 |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
严重失信 |
10 |
|
9 |
单位管理严重失职,存在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贿赂;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擅自复制、留存、泄露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 |
严重失信 |
10 |
|
10 |
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
严重失信 |
5-10 |
☆ |
大足区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与记分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大足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
二、诚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责任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10分。
三、失信行为记录信息针对相应责任主体及管理机构开放,不对外公开。
四、表中“★”标记的记分方法为:(失信行为基本扣减分值*责任主体权重值)/(责任主体在区科技局承担的在研项目数+结题项目数):
当责任主体仅为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时,权重值为100%;
当责任主体包括有项目参与单位或项目参与人员时,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权重值为80%;项目参与单位或项目主要参与人共同权重值为20%,按参与单位或主要参与人数量平均划分。
五、表中“☆”标记内容需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