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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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科发〔2022〕2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发展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科技创新持续能力。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 精神,按照《重庆市大足区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引领带动全面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大足科技组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大足区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以及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共同完成,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签订项目任务书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员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已经纳入“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权威性较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应当严守项目申报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负责真实、及时地更新专家个人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受区科技局委托,接受区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受托事项,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财务审计等科技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和科技平台建设四个类别。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主要瞄准科技前沿,聚焦全区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1.面上基金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2.重点项目须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申报主体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具备条件的企业。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成果等为主。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1.面上项目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预见和管理创新研究。按照“条件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面上项目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

2.社会民生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基于应用对象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社会民生类研发项目重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性需求,在生态环保、人口健康、科技宣传、交通城建、公共安全、农业农村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以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申报。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应用效益为主。

3.重点项目主要聚焦科技发展战略和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以及具有基础优势和科研特色的科技智库实施的研究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组织实施。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申报主体一般为新型智库、专业研究机构、学校和科研单位,原则上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主要面向工业、农业,聚焦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按照技术领域分为面上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题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主题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面上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面上研发项目重点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引领,聚焦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核心产品研制应用实施联合攻关。

2.重大主题专项着眼于实施以大数据和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主要包含“揭榜挂帅”、科技成果转化、智能应用示范、校院企合作专项,聚焦全区新兴产业培育,以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创新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实施条件:

(1)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

(2)对全区有关产业和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3)所实施项目应当具有创新链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4)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财政科研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采取事前资助;重大主题专项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以企业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申报。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为主。

第十四条 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具有整合集聚科技资源、支撑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特点,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工作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基地和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孵化载体。

科技平台建设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申报。该类型项目不适用于第六、七、八章。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项目集中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大足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符合科技发展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四)项目组成人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由区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分别确定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包含形式审查、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

(四)申报书纸质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五)申请人及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由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当年拟支持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对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咨询。对拟支持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反映,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除事后补助项目外,拟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正式下达立项计划通知,并按有关要求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调整的任务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和处置。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按照“目标任务导向、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提交验收材料如下:

(一)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科技成果验收材料(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实等)。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当对其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当场宣布验收结果。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考研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

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区科技局征询专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果。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的内容或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经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反映,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意见。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直接进入项目终止流程。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二)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四)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九条 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在完成财务审计与清算后销号。

强制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还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章  专家管理

 

第四十条 在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原则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并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专家遴选应当遵循随机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通过科技咨询专家库实施遴选。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在科技信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三)因其他有关情况不宜选聘的。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验收结题时应当提供经费决算表及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根据项目类别,区科技局可采取“事前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和科研人员激励。涉及“后补助”经费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相应经费。

第四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资助。项目立项并签订任务书后拨付7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30%。

第四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处理决定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和违规资金。

 

第十一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不端与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客观记录,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 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对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求,区科技局可在不同项目类别中设立非共识项目、专项项目,以及指导性项目、招标项目、联合实施项目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科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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