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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7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12-06-05
[ 成文日期 ] 2012-06-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7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12-06-05
[ 成文日期 ] 2012-06-05
[ 有效性 ]

重庆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渝教文201264号 签发人:周 旭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批转市教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请示


市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45日由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校车安全管理,根据《条例》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由我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认真讨论研究,拟定了我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市交委对第二条(二)“对现有公共交通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不属于校车管理范围,适用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此类车辆安全管理。”存在不同意见,建议删除。我委和市公安局认为,以上表述,符合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和重庆实际情况,不应删除。现将贯彻实施意见呈上,请审定,如无不妥,请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2.重庆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

(联系人:蒋运春 联系电话:13808309679

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615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贯彻落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联合拟定的《重庆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


重庆市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意见

市 教 委 市公安局 市 交 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质监局 市安监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45日由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校车安全管理,根据《条例》要求,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二、领会精神,明确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或发展城区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现有公共交通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不属于校车管理范围,适用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此类车辆安全管理。

(三)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抓好落实,积极贯彻《条例》有关要求

(一)落实《条例》的学习宣传

1.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要加强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三)落实现有非专用和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1.我市目前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三年,即从201275日至201574日。有条件的地方可尽快实现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专用校车。

2.2012630日前,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并下发通知,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本行政辖区内现有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要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等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即由校车所有人备齐相关资料,提出申请(见附件6),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由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报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

(四)逐步推动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拓宽校车经费保障渠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

2.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新购置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见附件5),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交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3.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4.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由中央财政和市、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校车服务优惠政策的扶持。

四、沟通协调,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共建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转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辖区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4.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附件2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附件3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附件4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两寸照片

名 族


年 龄


初领证时间


准驾车型


文化程度


安全记录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所需资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 区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附件5

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


校车使用单位


机动车信息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VIN号码




驾驶人信息

姓 名

准驾车型

身份证号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办校车许可证所需资料:

1.《重庆市市校车许可证申请表》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最近的年审有效日期)

3.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4.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6.机动车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民警签名,需原笔迹,复印无效,此检测数据有效期为一个月)

7.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司机乘客险)原件及复印件

8区县教育部门出具的申请审批意见;

9.租赁的校巴车辆还需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6

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车架号码

核定载客人数

驾驶人

姓名

业务类型

初次核发校车标牌□换发校车标牌

补发校车标牌

校车类型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其他校车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每天行驶路线和时间

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查验意见

查验合格,该车属,校车共核载人。

查验民警: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交警支(大)队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校车标牌编号由车管所填写在备注栏内,属换发、补发的还须将原校车标牌编号填写备案)


备注:申办校车标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3.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4.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5.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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