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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7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7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大足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范

 




大足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范


为规范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必须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安稳办,配备安稳办主任和专()职安检员,聘请1-2名教师作为专()职安全稳定工作教育人员。

第二条学校必须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从教委到学校,学校到处(室)及教职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学校必须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稳定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做到逢会必讲安全稳定工作,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研究安全稳定工作,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职责和应急预案等文档,并坚持每学年修订一次,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将修订后的新文档上传区教委(安稳法制办,下同)。

第五条学校必须在每期开学前制定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并在开学一周内将计划上传区教委;在每学期放假时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总结,并在放假一周内将总结上传区教委。

第六条学校必须确保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到位,有安全稳定工作专项经费投入。

第七条学校必须按标准配齐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对校外人员入(出)校园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及动物带入校园;每日巡查校园不少于6次,其中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每天对学生生宿舍巡逻不少于2次,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学校必须成立以校(园)长为队长的应急队伍,负责学校各种突发事件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学校停止使用D类危房。

第十条学校加强对住宿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安排专人负责住宿生的安全工作,在学生就寝期间每日至少三次定时、不定时清点人数。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周学生到校前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登记造册,落实责任,立即整改;如遇恶劣气候(如雷电、狂风、暴雨等)和自然灾害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有影响的情况下要随时排查隐患。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加强安全法治教育。

(一)开设安全法治教育课,间周一课时,进课表。做到安全教育计划、师资、课时、教材、教案五落实。

(二)加强日常安全法治教育,使安全法治教育常态化。切实开展好五月、十月安全稳定宣传教育月和三月、十二月法制治宣传教育月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升旗仪式、班(团)队会、集会以及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开学初、节假日和寒暑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将下课、放学铃声设置为音乐加安全提示语。
(三)按时完成学生安全教育信息化平台的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平台APP建立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机制,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手机移动终端与安全教育信息化平台的深度融合,积极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四)加强校园防欺凌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活动。

(五)进一步加强“校园贷”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演练(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将全学年的应急演练计划上传区教委),坚持按规定次数(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每学期至少两次,全学年至少四次;其余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学期至少四次,全学年至少八次)针对雷电、地震、消防等灾害事故和防拥挤踩踏、防暴力等的紧急疏散演练,并在当月末将演练方案、过程图片、总结上传到安全教育信息化平台。同时将演练与大课间操、活动课等时间相结合,使演练常态化。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严防溺水事故。与家长及时签订防溺水专项责任书,并存档备查。在重点时段组织教职员工,发动学生家长和群众到溪流、水库、池塘等地方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做好防溺水教育,教育学生做到“七不三要”(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私自到江河、湖泊、水库、堰塘、水井边玩耍;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要在家长或长辈带领下游泳;要到有防护设施和施救人员的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遇到同伴溺水时,要大声呼喊,并立即寻求成人帮助,不能手拉人等盲目施救。)

第十五条学校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在校园内划分车辆行驶路线及停靠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与有摩托车和轿车的教职员工签订校内交通安全责任书;严禁教职员工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出行,上下学不乘坐摩托车、三轮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学生上下学车辆每月摸排一次,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商请其整治,同时按规定上报区教委。

第十六条有校车的单位必须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校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并在每学期开学前10天到指定车辆检测站对校车进行检测;校车投保乘坐险不得低于30/座;校车驾驶员经车管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交区教委登记备案。接送幼儿的校车,严格执行“六不出校”(车况不良不出校、超员绝不出校、驾驶人资质不合绝不出校、校车证件不齐绝不出校、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安全带未系好绝不出校)规定;严格履行幼儿接送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每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对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各类安全稳定隐患进行彻底摸排,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商请其整治,同时按规定上报区教委。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积极预防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必须招标定点、索票索证、索取检验报告、签订保证质量的供货合同;食堂库房和超市必须建立台帐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每餐食品必须留样并做好记录(样品保留48小时);食堂、超市从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检验水质;对水井、水箱或蓄水池、直饮机定期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学校必须严防拥挤踩踏事故。放学或课间时必须安排人员在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口维持秩序。必要时实行错时下课和放学。

第二十条学校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应急照明;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烤炉、电磁炉、电炒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须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按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学校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确保正常使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必须按“平安校园”建设要求健全校园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措施,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报警设备。

第二十四条校必须加强对管制器具的收缴。配合公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校内容易藏匿管制器具的地方和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一起,立即收缴一起,坚决杜绝发生管制器具伤人事故。

第二十五条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学生和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将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必须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应立即告诉家长,同时与家长签订特异体质学生专项安全协议,并妥善保管学生的体质健康信息资料,对特异体质学生健康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必须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全体师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积极化解因评优、评先、评职、晋级、考核、奖励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而引发的校内矛盾、信访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校内。

第三十条学校必须在公安、司法系统聘请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群众的信访问题、上级的交办件应按要求解决或答复。

第三十二条学校必须加强应急值守。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落实专人守校。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区教委;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护,保护好证据,积极进行现场处置,并立即向区教委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做好后续报告;不得迟报、虚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十四条学校必须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教育师生健康上网,传播正能量;加强网络舆情的信息收集、研判、监控、上报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区教委上报安全稳定工作月报表,不得迟报,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如实填写《大足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日志》,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档案。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保证金、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对未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稳定管理和教育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区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扣减安全稳定工作保证金、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及绩效工资等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优评先晋级资格、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调整工作岗位、党纪、政纪、解聘或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管理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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