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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9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法规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19-01-15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9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法规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19-01-15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有效性 ]

关于缓学的政策

 

                        义务教育学生缓学

     《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2018.12.29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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