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90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教财〔2016〕3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16-05-11 |
[ 成文日期 ] | 2016-05-0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90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教财〔2016〕3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16-05-11 |
[ 成文日期 ] | 2016-05-0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足教财〔2016〕3号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渝教财发〔2016〕2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学校:
近年来,通过社会各界和全市教育系统的共同努力,我市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对教育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大幅减少。但是,个别学校在代收费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代收费管理,现就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及管理原则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12年补充通知(渝价〔2010〕316号、渝价〔2012〕203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执行。
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收费。中小学代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代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二、加强公开公示
学校在制定涉及全体学生的代收费标准时,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可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参加的校内听证会等方式,制定收费标准;学生自愿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校服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代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资金的用途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学校代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资金管理
向学生收取代收费时,应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费不开票据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权拒交。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代收费支出只限于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对应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列入学校有关开支。在组织代收费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代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进行结算,多收不退的;代收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和使用财政票据的;违规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