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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88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库〔2017〕16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17-02-03 |
[ 成文日期 ] | 2017-02-0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88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库〔2017〕16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17-02-03 |
[ 成文日期 ] | 2017-02-0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
大足财库〔2017〕16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因人民银行对国库集中支付监管日趋严格,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款计划按月清零。根据我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申请资金支付预算单位应该依据“四按原则”,即:按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规定程序,在编制用款计划时,也要求按照项目进度编报。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按项目进度编报计划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分月用款计划变成了年度用款计划,为强化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用款计划实施按月清零,即当月未使用用款计划不再延续到下一月,到月末清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禁止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以负面清单方式强化国库集中支付事中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渝银办发〔2016〕152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渝银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为配合人行监管,进一步强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再受理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的支付申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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