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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21〕17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23-01-01
[ 成文日期 ] 2023-01-0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32X/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21〕17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教委
[ 发布日期 ] 2023-01-01
[ 成文日期 ] 2023-01-0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方案》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足区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

普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大足区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1818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大足区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为不断提高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教育现代化2035〉的通知》(渝委发〔2020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教督发〔20203号)要求,我区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将于2022年接受市级评估和国家认定。为确保如期完成创建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通过督导评估,督促解决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总体不足、政策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整体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创建原则

(一)坚持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二)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注重实效。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幼儿园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通过客观评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整体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三、创建内容及目标任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等三个方面,具体见《大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见附件)。

(一)普及普惠水平。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6%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

(二)政府保障情况。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财政投入到位、收费合理、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办园条件合格、班额普遍达标、教师配足配齐、教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科学保教要求等。

四、创建的程序及组织实施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采取区级自评、市级复核、国家认定的程序开展。

(一)区级自评

1.成立机构。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各镇街分管联系教育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2022年接受市级评估和国家认定工作。(202010月—202012月,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

2.制订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拟制《大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内容包括督导评估三级指标、评估说明、评估方法、数据来源、数据口径、主要政策依据及责任单位任务分解等。(202010月—20218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3.动员培训。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大足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动员会。完成全区《大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培训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20218月—9月,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

4.创建准备。大足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大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见附件)要求确保各项指标达标。(202010月—20223

1)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区委区政府,争取政策、师资和经费等支持。针对薄弱环节,对标补齐短板,制定一系列文件,弥补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20219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2)结合每年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在各类幼儿园完成自评的基础上,组建督导组对全区幼儿园开展抽样督评与指导。区级督评后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形成区级档案资料和园级档案资料备检目录。202110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3)召开创建工作部门协调会,压实部门职责,围绕普及普惠创建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查漏补缺,制定解决措施,统筹推进创建工作。(202111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4邀请国家及省、市专家来大足调研指导、把脉问诊。组队到就近创建成功区县学习取经。召开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202112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5)对标对表,督促幼儿园硬件建设和园所文化打造,完成督评整改,幼儿园完成迎检资料归档。(20221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6)对标对表,归类造册,完善区级档案资料,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初稿报审,做好市级督导实地验收的准备。(20222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5.开展自评。围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并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总结,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定稿。(20223月,牵头单位:区教委)

6.公示及报送。自评合格后将自评结果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2022415日前将自评报告、申报表和政策文件汇编(含电子版)等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请市级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不超过5000字,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20224月,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

(二)市级评估

1指标审核。接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家对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进行指标审核,审核各项指标是否达标,自评结果是否客观等。(20224月—8月,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

2会认可度调查。若我区通过指标审核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按一定比例抽取我区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在内的调查对象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20224月—8月)

3实地核查。若我区指标审核全部合格且社会认可度高于85%,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专家组对我区开展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社会发布督导评估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公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监督举报电话。(20224月—8月)

(三)国家认定

若我区通过市级实地督导评估,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于当93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核认定。20229月—12月)

、创建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规范发展的迫切需要。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职尽责,细化措施,确保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在区政府统筹领导下,由区教委牵头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教育投入,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推进“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

(三)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按照全区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区教委牵头主要负责梳理创建工作指标,完善过程性印证资料。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应创建指标要求,落实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创建中的各项经费立项和管理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积极协调帮助幼儿园解决教师缺额问题,确保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规划待建和建设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指导和监督,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督促幼儿园在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卫生消毒、生态环境、消防等方面达标。各镇街履行好属地责任,协同配合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幼儿园达到创建要求。各职能部门及镇街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补短板,强弱项,创新方式方法,做到政策配套、措施有力、工作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四)落实约谈问责机制。根据教育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凡存在任一抽查区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将终止对重庆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对造成上述情况、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相关职能部门,区委区政府将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附件: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

附件

大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

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

一级指标

A1普及普惠水平

二级指标

B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三级指标

C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评估说明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指区县域内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数(不考虑年龄)占区县域内常住人口中3-5岁年龄组人口数的百分比

评估方法

查看区县域内常住人口3-5岁年龄组幼儿人数统计表、各园在园幼儿数统计表;

②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

数据来源

各区县常住人口3-5岁年龄组幼儿人数统计表(区公安局);

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数据口径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区县域内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区县域内常住人口中3-5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主要政策

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责任部门

区公安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1普及普惠水平

二级指标

B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三级指标

C2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

评估说明

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镇街、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评估方法

①查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文件和管理办法;

②查看官方门户网站公示的公办园名单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

③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含学籍信息)等相关资料;

④查看普惠性民办园和公办园在园幼儿人数统计表(区县)和花名册(抽查幼儿园)。

数据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数据口径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班)幼儿数/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100%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责任部门

区教委

一级指标

A1普及普惠水平

二级指标

B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三级指标

C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

评估说明

区县域内公办园(含非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幼教点)在园幼儿数与区县域内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比。

评估方法

①查看官方门户网站公示的公办园名单和公办园资格材料;

②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含学籍信息)等相关资料;

③查看公办园占比情况统计表、各公办园在园幼儿人数统计表(区县)和花名册(抽查幼儿园)。

数据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数据口径

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区县域内公办园(含非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幼教点)在园幼儿数/区县域内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100%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五)调整办园结构。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省份,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

责任部门

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4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三级指标

C4区县党委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评估说明

①落实区县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和指导,制定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和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②区县党委政府联合多部门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保障学前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③“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是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含民办),已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配备党员教师或党建指导员。

评估方法

①查看区县党委政府制定的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划等;

②查看区县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会关于学前教育发展部分的会议纪要

③查看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和配备党建指导员的相关文件;

④近年幼儿园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会方案、书记述职报告;查看幼儿园党建工作记录表、党组织名册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情况。

数据来源

①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②区县近年建立党组织的请示、批复、纪要;

③区县幼儿园党组织覆盖情况的台账、党建工作数据统计表、会议纪要。

数据口径

党的组织覆盖率=(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幼儿园数+已建立联合党组织的幼儿园数)/(应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幼儿园数+应建立联合党组织的幼儿园数)*100%

党的工作覆盖率=(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幼儿园数+已建立联合党组织的幼儿园数+配备党员教师或党建指导员的幼儿园数)/区县域幼儿园总数*100%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责任部门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5发展规划科学合理

三级指标

C5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

评估说明

区县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区域居住人口分布,科学测算学位供求,编制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

评估方法

查看区县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的相关文件资料

②查看规划委员会关于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的会议纪要。

数据来源

区县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的相关文件资料

②规划委员会关于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的会议纪要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四)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责任部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5发展规划科学合理

三级指标

C6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评估说明

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达到并适当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的幼儿园数量标准,巩固和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三者均明确。

评估方法

查看区域及乡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

②查看区县普惠性幼儿园规划点位图及说明。

数据来源

①区县控规文件(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

③新建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项目推进情况表。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四)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责任部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一级指标

A1普及普惠水平

二级指标

B6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

三级指标

C7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至少开办1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评估说明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开办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开办2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部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提升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评估方法

查看各乡镇(街道)幼儿园统计表;

查看各乡镇(街道)幼儿园规划点位图;

查看各乡镇中心幼儿园、村教学点、流动幼儿园统计表及情况简介(未招生幼儿园提供情况说明)。

数据来源

区县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点位图;

②各乡镇(街道)幼儿园统计表;

③乡镇幼儿园中心园、村教学点及流动幼儿园统计表(未招生幼儿园提供情况说明)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四)科学规划布局: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7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

三级指标

C8落实《重庆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评估说明

区县政府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

评估方法

①查看当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政策文件;

②查看当地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清单目录;

③查看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2017年以后规划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清单目录。

数据来源

区县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开园的清单目录和文件。

主要政策依据

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八)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区县政府要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

责任部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7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

三级指标

C9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评估说明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评估方法

①查看区县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情况表(国家平台上的截图)和治理完成统计表;

②查看区县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情况统计表(含办学性质等内容);

③查看区县小区配套幼儿园公示印证材料。

数据来源

①小区配套幼儿园需补建、改建、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材料;

②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购清单;

③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清单;

④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情况表(国家平台上的截图);

⑤公示印证材料。

主要政策

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八)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责任部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8财政投入到位

三级指标

C10做到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总量只增不减,生均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只增不减。

评估说明

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只增不减,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经费只增不减

评估方法

查看区县相关政策文件及下达资金的文件

查看区县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

数据来源

①部门决算报表;

②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和相关文件。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健全教育投入机制。强调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健全各级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8财政投入到位



三级指标

C11落实重庆市公办幼儿园(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



评估说明

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6〕224号),各区县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一、二、三级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分别为每生每年700元、600元、500元。



评估方法

①查看区县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相关文件;

②查看区县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相关文件;

③查看当年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佐证资料



数据来源

①部门决算报表;

②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上年度、本年度)。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到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8财政投入到位

三级指标

C12落实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评估说明

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扶持政策。

评估方法

①查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及认定情况(如过程性材料、公示情况等);

②查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政策扶持情况、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情况、区县财政经费到位情况(文件、补助或扶持资金凭证)。

数据来源

①部门决算报表;

②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拨款凭证和相关文件;

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上年度、本年度)。

主要政策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九)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

③《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6]224号):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为每生每年800元、700元、600元。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9收费合理

三级指标

C13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认定标准。

评估说明

公办园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市教委确定,普惠性民办园收费认定标准由区县教委和财政商定

评估方法

①查看区县目前执行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文件,需符合市文件规定;

②实地查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备案表、收费公示牌。

数据来源

①当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文件、收费备案等有关材料;

②各幼儿园收费标准统计表及收费公示牌照片。

主要政策

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第四条(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

③《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一级幼儿园全日制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全日制50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全日制400元/生.月;未定级或未达等级全日制200元/生.月;未提供午餐午睡全日制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责任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9收费合理

三级指标

C14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评估说明

建立了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规范调整收费标准且依法依规收取费用。

评估方法

查看幼儿园收费文件、收费标准调整的文件及相关佐证资料。

数据来源

①幼儿园收费标准测算、调整、备案相关文件;

②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文件、收费备案等有关材料(2次及以上)。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9收费合理

三级指标

C15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评估说明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无其他违规收费;没有跨学期预收费现象;没有关于幼儿园不合理收费的不良反映;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现象

评估方法

实地查看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公示及伙食费(含点心费)、延时保育费的公示等情况

②督导组暗访。

数据来源

①规范幼儿园收费和查处幼儿园违规收费的有关文件及管理过程资料;

②幼儿园的收费备案相关资料;

③各幼儿园收费标准统计及收费公示牌照片

④幼儿园收费票据(抽查幼儿园)。

数据口径

①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一级幼儿园全日制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全日制50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全日制400元/生.月;未定级或未达等级全日制200元/生.月;未提供午餐午睡全日制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目前重庆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延时保育费。增设的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 : 00,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 按月结算。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责任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0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

三级指标

C16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评估说明

落实市级关于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政策;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定公办园编内编外幼儿教师同工同酬相关政策措施;没有拖欠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的现象;没有公办园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投诉;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评估方法

查看公办园在编、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情况(政策文件、工资发放、社会保障

②督导组暗访。

数据来源

①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拨付和非编教师工资保障相关资料;

②关于落实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的相关文件及过程资料;

③幼儿园为公办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统计表。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0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

三级指标

C17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评估说明

落实《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措施》的通知(渝委教发〔20194号)及当地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的政策;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没有拖欠民办园教师工资的现象;没有民办园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投诉;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评估方法

查看区县出台的关于保障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的相关文件

查看人社局关于民办园教师群体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投诉

③督导组暗访。

数据来源

①民办园教师工资奖补相关资料;

②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保工作监管、投诉处理等资料;

③幼儿园为民办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统计表。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1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三级指标

C18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评估说明

各级教育、政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及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落实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在园幼儿身心健康

各区县要对已有的幼儿园校车进行严格监管,落实《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各区县应根据区县域内的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增幼儿园校车

评估方法

查看多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佐证材料(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等)

查看幼儿园在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管理情况(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等)

实地查看幼儿园安全管理

数据来源

①幼儿园安全防控协调机制建设、部门责任分工等相关文件资料;

②幼儿园治安监管、周边治理、法制建设文件通知、过程资料;

③幼儿园审批年检、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及过程管理中各部门责任落实的资料;

④幼儿园食品、卫生、防疫安全监管文件、过程资料;

⑤幼儿园园所安全监管、污染防控相文件、过程资料;

⑥幼儿园应急处理、消防监管相关文件、过程资料;

⑦幼儿园校车安全监管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二十一)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③《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0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教委、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1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三级指标

C19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评估说明

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评估方法

查看相关部门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记录

②家长问卷调查;

③督导组暗访。

数据来源

①安全责任事故登记表;

②幼儿园安全管理过程资料;

③幼儿园安全监管过程资料。

主要政策依据

①《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依法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第六十二条 依法追究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人员的责任。第六十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赔偿。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新闻出版局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2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级指标

C20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

评估说明

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委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进行分类登记。各级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办园许可证/法人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食堂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园和近三年装修均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收费许可证(公办园)或收费备案书(民办园)。

评估方法

①查看区县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先证后照”制度的情况(名称、文号、过程材料);

②查看区县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的情况(近两年的年检通知、文件、过程性材料、通报等);

③随机查看公办园的办园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营利性民办园的办园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数据来源

①法人登记审批资料;

②营业执照、餐饮许可审批资料;

③消防验收审批资料;

④收费备案审批资料;

⑤办园许可审批制度、审批文件、年检资料。

主要政策

依据

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十九条: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2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级指标

C21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评估说明

落实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办园条件、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方法

①查看幼儿园备案情况;

查看当地官方门户网站公示情况和幼儿园实地公示情况

数据来源

①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的体制机制文件和过程资料;

②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及备案的过程性资料。

主要政策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条:各地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2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级指标

C22建立四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评估说明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已开展一年以上,至少有一年的区(县)级督导评估报告。四年内对区县内所有幼儿园组织至少一次全覆盖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形成督导报告并督促整改落实。

评估方法

①查看区县关于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方案;

②随机抽取幼儿园核查相关信息;

③查看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数据。

数据来源

①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通知及督导报告;

②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数据。

数据口径

办园行为督导率=区县已完成督导评估幼儿园数/区县域内幼儿园总数 *100%

主要政策

依据

①《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

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59号)。

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渝教督发〔2017〕3号):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周期为4年。在一个周期内,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各区县自行确定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责任部门

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2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级指标

C23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

评估说明

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区县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评估方法

①查看当地责任督学名单及挂牌督导制度落实情况;

②查看区县督导责任区的建设情况和补助经费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文件、督导经费拨付凭证)。

数据来源

①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②幼儿园责任督学聘任及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文件;

③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过程资料;

④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经费财政预算。

数据口径

责任督学配备比例=责任督学数/区县域内幼儿园总数

主要政策

依据

①《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教督〔2019〕3号)。

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渝教督函〔2019〕3号)第二条: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第六条责任督学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第十条: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责任部门

区教委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2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级指标

C24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评估说明

已开展无证园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区县域内全面消除无证园;实地核查时发现1所无证园即为不达标。

评估方法

查看区县治理无证园的文件政策及落实情况

数据来源

①治理无证园的文件政策和过程性资料;

②无证园治理进展情况统计表;

③办学许可情况统计表及各幼儿园办学资质复印件;

非法办园工商注册处理情况。

主要政策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五条: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



一级指标

A2政府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2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三级指标

C25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评估说明

加强营利性幼儿园备案、审核、审批工作,定期举行民办园上市情况和过度逐利情况的摸底排查。民办幼儿园没有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且无过度逐利行为现象,发现1起即为不达标。

评估方法

查看区县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的相关文件政策及落实情况

数据来源

①营利性幼儿园登记名单和非营利性幼儿园登记名单;

②收费标准文件及备案的过程性资料、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③遏制民办园上市及过度逐利的文件政策及落实情况,民办幼儿园上市情况汇总表及检查表(幼儿园自查、承诺;金融局证明等)。

主要政策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二十四)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3办园条件合格

三级指标

C26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

评估说明

幼儿园园舍、户外活动场地符合《重庆市地方学校建设标准》和《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的三项指标: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4平方米),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8.17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10.44平方米)。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指标要求;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不达标的现象

评估方法

①查看指向关键指标的园舍条件统计表(区级统计表、幼儿园明细台账);

②随机抽查幼儿园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③随机抽查幼儿园的园舍条件、各类教玩具、设施、图书的配备情况。

数据来源

①指向关键指标的园舍条件统计表(区级统计表、幼儿园明细台账);

②指向关键指标的设施设备、装备配备统计表(区级统计表、幼儿园明细台账)。

主要政策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二十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

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章园舍设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渝教基〔2010〕1号)。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3办园条件合格

三级指标

C27 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评估说明

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包括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等方面

评估方法

①查看2017年后规划设计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材料;

②随机抽查2017年后新建幼儿园的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标《幼儿园建设标准》(175-2016)。

数据来源

①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数据;

②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幼儿园设计图。

主要政策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三、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八)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责任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4班额普遍达标

三级指标

C28区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评估说明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每班人数: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评估方法

①查看全区幼儿园班额达标情况梳理、汇总表;

②现场实地核查幼儿园班额。

数据来源

①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②全区幼儿园班额达标情况梳理、汇总表;

③各幼儿园名册(分班)。

数据口径

区县域内幼儿园班额合格率=区县域内幼儿园各年级未超过标准班额的班级数量/区县域内幼儿园各年级总班级数*100%

主要政策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2016年39号):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十一条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责任部门

区教委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5保教人员配足配齐

三级指标

C29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

评估说明

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规定。

参考指标:全日制幼儿园应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其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低于1:9;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不低于1:7。半日制幼儿园应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其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低于1:13;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不低于1:10

评估方法

查看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达标情况统计表

②现场实地核查在岗教职工花名册。

数据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主要政策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全日制幼儿园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是1:7~1:9,半日制幼儿园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是1:11~1:13。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委编办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5保教人员配足配齐

三级指标

C30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专业教师和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

评估说明

区县政府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各区县通过多种方式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园长、专业教师和卫生保健员等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

评估方法

查看本地编制核定、教师编制方面的文件、计划、用编通知等

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

现场实地核查在编在岗教师花名册

数据来源

①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②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数、实际在编保教人员数据。

主要政策

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三)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四)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区县政府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专业教师和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委编办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5保教人员配足配齐

三级指标

C31区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评估说明

区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人数与在园幼儿人数之比不低于1:15。

评估方法

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现场实地核查幼儿园师生比

数据来源

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主要政策

依据

①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

②《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第八条(三)教师配足配齐: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委编办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5保教人员配足配齐

三级指标

C32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

评估说明

区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全员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

评估方法

①查看教师管理方面的文件;

②区域内幼儿保教人员信息汇总表和花名册;

③现场实地抽查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数据来源

①公办园教师招聘政策文件和招聘公告;

②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监管情况;

③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④在册各级各类幼儿园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人数表。

数据口径

专任教师持证率=区县域内在册各级各类幼儿园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人数/区县域内在册各级各类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100%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七)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

责任部门

区委编办、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6保教人员管理制度严格

三级指标

C33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保教人员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评估说明

对区县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园长、保教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全员轮训,做到培训、轮训全覆盖且有制度、有落实、有实效。

评估方法

查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教师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②查看区县和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组织培训的台账、方案、照片、合同、成果集等资料,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等。

数据来源

①教师、园长培养培训文件、名单、过程性资料;

②幼儿园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培训过程性资料;

③幼儿园培训经费预算和拨付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六)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出台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6保教人员管理制度严格

三级指标

C3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评估说明

将师德师风建设贯彻教师管理全过程,有制度、有措施、有落实,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优的首要内容;师德监督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全面参与;强化教师地位、权利保护、尊师教育、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评估方法

①查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制度;

查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记录;

查看区县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工作的文件。

数据来源

①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材料;

②教师队伍评优评先的文件。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七)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财政局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6保教人员管理制度严格

三级指标

C35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评估说明

督导评估认定2年前区县内所有教职工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违法违纪行为。

评估方法

①查看师德师风的违纪违法记录;

②征询人事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信访办相关数据;

③督导组问卷调查、暗访。

数据来源

①人事科、纪检监察统计教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情况;

②幼儿园教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情况;

③近两年本区县学前教育相关舆情处理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七)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责任部门

区教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信访办,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委

一级指标

A3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

二级指标

B17落实科学保教要求

三级指标

C36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评估说明

①区域内各类型幼儿园能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②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提供充足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图画书。

③没有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没有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没有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没有对幼儿园“小学化”问题的不良反映问题;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评估方法

①查看幼儿园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指南》、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等文件通知、活动开展情况等资料;

②查看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或保教质量监测体系等有关资料(由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学前教育质量监测);

③现场实地抽查幼儿园的环境、材料、场地、周活动安排表、一日活动作息时间表等(是否有小学化的形式,是否有教授小学课程的行为);

④督导组暗访。

数据来源

①市教育评估院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数据;

②幼儿园开展游戏化课程建设相关文件;

③幼儿园开展“小学化”专项治理相关文件。

主要政策依据

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第一部分总则4.幼儿园教育应充分尊重幼儿作为学习主体的经验和体验,尊重他们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引导他们在与环境的积极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二十七)注重保教结合。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责任部门

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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