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850 | [ 发文字号 ] | 川人社职称(2021)13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8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850 |
[ 发文字号 ] | 川人社职称(2021)13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8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8 |
[ 有效性 ]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川人社职称〔2021〕 13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各市(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各区县 ( 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川渝人社合作职称互认工作落地落实,进一步加速人才流动、减少重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为促进两地经济协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现就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 )。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电报。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川渝两地现行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及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择优自主聘任(用)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互认工作,由各市 (州、区、有其) 有关部门或企业,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四、州渝两地实行自主评审的地区 (单位 ) 在其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单位 )实际,自行开展聘任 (用 ) 或制定具体互认办法。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职称互认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六、本通知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通知与国家出侣的有关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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