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9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8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32X/2021-009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教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8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8 |
[ 有效性 ] |
大足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足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足教处罚字(2021)第01号
重庆市大足区三新学校 :
经查,你(单位) 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近三年教学质量监测均处于三类学校最后一名,并发生一起学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我委现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4月底前限期改正,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4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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