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097p/2021-0004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交通发〔2021〕130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交通运输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1 |
[ 成文日期 ] | 2021-06-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097p/2021-0004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交通发〔2021〕130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交通运输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1 |
[ 成文日期 ] | 2021-06-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公交站点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公交站点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交行业服务水平,方便市民出行,规范站点管理,加强公共交通运营体系站点设置的普遍适用性、管理规范性、科学前瞻性,结合我区公交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大足区公交站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足区公交站点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大足区公交站点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我区公交双改以来站点设置不合理、站点调整频繁等一系列问题,保障公共交通运营体系平稳安全,根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公交站点,包括公交港湾、站杆及公交站场的增设、迁移和撤销等。
(二)根据大足区人民政府与长运集团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足区公交客运体系建设的协议》,区城管局负责龙岗、棠香、龙水等片区、经开区建设局负责双桥片区、公交公司负责其余镇街的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实施公交站点的设置、迁移、撤销及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公交企业负责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和站点做好公交车辆运营,以及公交车上相关标牌及导乘设施的设置、调整等工作。
二、站点命名
公交站名的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唯一性。不同线路同一站点名称应当统一,不得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
(二)稳定性。站点名称的命名应兼顾城市发展需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市民认知习惯。
(三)规范性。站点名称应优先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
(四)公交站点命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附近道路、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
2.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枢纽站场的名称。
3.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4.周边党政单位、居委会(村)、公益性社会服务等机构的名称。
三、站点设置
(一)公交站点应当根据城市及镇街建设发展、规划、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等情况进行优化设置,重点考虑交通枢纽、居住密集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区、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区域。
(二)公交站点设置应遵循科学、安全、便民的总原则,由区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或经开区建设局)、所属镇街及公交公司等多部门共同成立站点设置现场工作小组,决定站点选址。
(三)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设置公交候车亭等候乘设施。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参照实施。
(四)公交站点、站场规划建设及调整应当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停靠区域空间尺度应充分考虑公交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域除必要的公交候车亭等相关设施和少量树木等绿化外,不得设置其他影响正常候乘的设施。候车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具备条件的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五)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方便行人通行,保障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四、站点调整
(一)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站点日常巡查,联合所属镇街对设置不合理的站点提出处理意见,定期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侵占公交站点的行为,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并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公交站点半年集中优化调整一次,公交站点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周边公交出行需求发生变化;
2.道路通行条件或交通组织发生变化;
3.重大节假日、活动公交保障需要;
4.道路交通实施临时管制;
5.城乡建设、市政施工等需要;
6.单位或机构因改善出行需要申请调整;
7.其他导致公交站点无法正常停靠的情况。
(三)公交站点调整如涉及线路停靠站点变化,公交公司须在发生变更部分的站点及线路首末站进行宣传告示工作,并对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并及时做好公交车上的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知工作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迁移公交站点,不得损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交站点区域,影响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
(五)区公交公司对全区已建成投入使用但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有不符的公交站点进行梳理,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对符合修建公交专用停车港湾的站点,所属镇街协调配合土地落实工作,逐步对公交附属设施进行完善,开挖公交专用停车位。
(六)需要新增公交站点的,由相关单位或镇街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新增后的公交站点位置有条件设置港湾站的,应由申请单位在站点设置港湾式公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