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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097p/2023-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交通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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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交通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大足委发〔20172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区交委印发了《大足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请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大足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大足区交通行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大足区交通委员会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四、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热线:96096

五、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区交通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馈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发放奖励通知。

公路、水路在建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由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进行,其他同上。

举报重大或者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会同区交通委员会调查处理。

六、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500

(二)举报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500~1000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七、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八、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十、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大足区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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