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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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安排大足区关闭烧结砖瓦企业

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足经信发〔2017〕1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烧结砖瓦企业关闭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渝府办〔2017〕20号)区政府办公室《重庆市大足区烧结砖瓦企业削减现有产能环保关闭及环保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大足府办发〔2017〕210号)的要求,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区长办公会决定,现就大足区关闭烧结砖瓦企业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且按照《重庆市大足区烧结砖瓦企业削减现有产能环保关闭及环保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关闭任务或符合产业政策主动关闭退出的烧结砖瓦企业。

二、具体标准

对非煤矿山企业按照4.5万元/门为上限;对一般工贸企业按照4万元/门作为上限。截至2017年12月5日,以工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手续、排污许可证为标准,每减少一项,分别扣减专项资金0.5万元/门;对正常生产且相关手续齐全的企业,按上限支付;未正常生产或已经停产的企业,专项资金按0.2万元/门予以扣减;个别特殊企业按“一企一策”的原则执行。

三、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分三批进行拨付,即设备拆除后拨50%,验收通过后拨30%,无遗留问题后拨20%。资金用于职工安置、设备拆除、补缴拖欠税费、拖欠水、电、气等费用和罚款等遗留问题处置。

四、拨付程序

区财政局统筹关闭所需资金,并根据各企业关闭进度的情况,按照专项标准和企业所属镇街,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设备拆除、完成验收、解决遗留问题的情况,分批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企业。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日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