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负责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委领导简介、委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人事任免;
5.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1.网站专栏,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http://www.dazu.gov.cn/qzfbm/qgzw/);
2.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通过新闻媒体、档案馆等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专栏(网址:http://www.dazu.gov.cn/qzfbm/qgzw/)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东南侧);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东南侧);邮政编码:40236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东南侧);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43780300。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