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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912706K/2020-00036 [ 发文字号 ] 大足委办发〔2017〕55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配套改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17-08-03
[ 成文日期 ] 2017-08-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912706K/2020-00036
[ 发文字号 ] 大足委办发〔2017〕55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配套改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17-08-03
[ 成文日期 ] 2017-08-02
[ 有效性 ]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职工薪酬及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委有关部委,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职工薪酬及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届区委第18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

劳动用工、职工薪酬及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职工薪酬及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坚持有利于规范管理和调动企业自主经营积极性相结合原则,按照“总量(额)控制、预算调节、分类管理”办法,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用工总数、薪酬总额实行总量(额)控制。

第四条  严格将企业劳动用工、薪酬总量(额)控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实行上限控制

(一) 按照“科学、高效、精简、优化”的原则,企业合理编制各类岗位和人员职数需求,提出企业劳动用工总量控制数(包含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人员)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区人力社保、区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二)企业负责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挂职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用工总量。

(三)企业下属子公司劳动用工纳入企业劳动用工总量统一核定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审定后用工总量,制定合理的用工计划,规范岗位管理和细化管理流程等。

第七条  特殊人才岗位控制在审定的企业劳动用工总量的10%以内。

第八条  企业劳动用工实行弹性、动态管理。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由企业在两年之内自行消化富余人员。

第九条  企业不得突破审定的劳动用工总量招聘员工。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劳动用工总量的,可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区人力社保、区财政等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招聘新员工。                           

第十条  企业劳动用工招聘

(一)企业因工作或专业岗位需要招聘人员,应在劳动用工总量控制数内进行。

(二)企业提出招聘方案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按照公开招聘方案和流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公开招聘结束后,企业应将招聘工作总结和所招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新录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二条  企业人员解聘应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本人自愿,企业适用,组织同意”的原则,畅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锻炼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人员申请到企业挂职锻炼。到企业挂职锻炼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4〕45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台账,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人事报表。企业人事变动应及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企业职工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一)企业薪酬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险。

(二)企业薪酬总额由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企业职工薪酬构成。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重庆市大足区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企业职工薪酬控制在重庆市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4倍(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结合重庆市社平工资增长幅度和大足区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于每年核定一次倍数)乘以区政府审定的劳动用工总量(不含实行年薪制企业领导、挂证员工和功能类企业挂职人员)的结果以内。       

(三)商业类企业逐步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四)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薪酬增长机制。

第十六条  在企业薪酬总额控制额度内,各企业自行制定职工薪酬分配制度。鼓励适当调整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对关键岗位和重要管理人员实行倾斜,确保留住企业经营发展所需的关键性和技术性人才。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健全员工退出机制。在核定企业薪酬总额时,两年内按企业原有实际劳动用工量计算,两年后按审定的劳动用工总量计算。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劳动用工情况,包含劳动用工总量、劳动报酬、人员增减变动等。

第十九条  企业派到隶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兼任职务的人员,以及派到其参股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薪酬及福利待遇关系应当在其劳动合同关系所在企业,不得从所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获取其他报酬。

第四章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及财经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及直接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支票、票据管理制度。

(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包括折旧、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七)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八)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需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区属国企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对区属国企资金实行集中监管。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区内各银行机构开设资金集中管理母子账户,指定专人监管企业资金账户和大额资金支取。企业子账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主营业务情况,每年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分别会同各企业共同核定该企业所需的日常运转资金额度。各企业在留足核定的日常运转资金额度后,应将当月取得的所有资金全部转入专设的资金账户,不得截留或另设账户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内列支和使用“三公”经费。各项“三公”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逐年下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谨慎做好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审查、决策、报批等程序。禁止用企业资金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项有风险的投资、理财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企业筹资管控,降低融资成本。区属国有企业应成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委员会,对各类筹资行为及中介费用开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其结果报区财政、区金融、区国资监管机构共同成立的政府性融资管控小组预审核准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的,必须按《重庆市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执行。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聘用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业资格证书,并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协助、配合区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根据集团内部组织结构和资产管理形式,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确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母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和内控制度,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和责任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原则上应使用相同的会计核算软件;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与集团公司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决算合并报表,必须由集团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审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财务指标快报、资金流水明细表、年度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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